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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枪杀孕妇庭审回顾案发经过 胡平多答“是”

2014年02月13日 15: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2月13日上午,广西贵港市平南县警察胡平涉嫌故意杀人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平(原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图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网贵港2月13日电 (记者 王刚 洪坚鹏 林浩)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13日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称,案发前,胡平正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民警刘某、罗某在平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

  检方提供的材料显示,被告人胡平,男,1980年8月出生,瑶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民警。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胡平2013年10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平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贵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民警刘某、罗某在平南县大鹏派出所调查案件。同日19时许,被告人胡平与刘某、罗某到大鹏镇的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1时许,由刘某驾车搭载胡平与罗某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平南县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因醉酒下车并在街上吵闹,22时24分,被告人胡平用其随身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在该街道“老牌螺蛳粉店”店门前道路上开一枪,接着闯入店内问是否有奶茶,当店主说没有时,被告人胡平即朝天花板开了一枪,接着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被害人蔡世勇被子弹击中右肩膀,被害人吴英(孕妇)被子弹击中头部及手部、胸部。被害人蔡世勇见妻子吴英被击中,即上前抢夺胡平手中的枪支,两人争抢至店外的街道上,被闻讯赶到的大鹏派出所民警分别控制住,并在蔡世勇的手上缴下胡平使用的“六四”式手枪(枪号:18008107)。公安民警将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夫妇送大鹏镇卫生院抢救,将被告人胡平带回派出所。23时许,被害人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吴英系被枪弹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枪支、弹头、弹壳等物证,抓获经过、点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刘某、罗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蔡世勇陈述,被告人胡平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尸体检验鉴定、枪弹痕迹鉴定、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检方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焦点之一是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当天庭审中,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一名医生作为证人出庭,宣读医院的司法鉴定书,鉴定胡平在案发当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司法鉴定书,胡平等人当时共饮用了10.8斤的白酒,经检验,胡平当时已达到了醉酒程度,但是鉴定报告陈述这种醉酒状态并非是胡平本人无法选择的,也就是说胡平在当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庭审中,被告人胡平对于审判长的一些问话,他没有做更多的辩护意见。大部分以“是”来回答。此外,本案被害人吴英的家属,也到庭旁听。他们不但旁听,还有一位家属坐到了诉讼代理人的位置,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参与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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