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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三枚手榴弹 引爆炸伤妻子家三人获刑

2014年02月14日 09:14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永城男子曹某私藏了三枚手榴弹。和妻子的长期争吵,让他产生“炸死自己”的念头,引爆了两枚手榴弹仍未自杀成功。2个多月后,因为一次争吵,他引爆了第三枚手榴弹,妻子和劝架的妻兄、妻嫂被炸伤。

  近日,河南商报记者获悉,永城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事件

  和妻子争吵后引爆手榴弹

  曹某今年44岁。去年4月11日,因为怕和妻子蒋某再次生气,他从南方打工一回到家,就自己搬到楼上住了。

  第二天,蒋某见曹某在楼上,便开始了争吵。蒋某的哥哥及其妻闻声来劝架,直到蒋某报警,民警赶来后,争吵才结束。

  在外面待了一会儿,曹某回到家里,听到蒋某要离家住几天。“我一听就很生气”,曹某到一楼楼梯下拿出私藏的手榴弹,拦住蒋某和她的哥哥、嫂子。一番争执后,他拉开手榴弹的引信,把手榴弹放在蒋某身边。见状,蒋某赶紧把手榴弹扔到一边,刚扔出就发生了爆炸。

  经鉴定,蒋某右额部受伤,蒋某哥哥腿部、手臂等受伤,蒋某嫂子腿部、足部等受伤。

  判决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其8年半

  事实上,这已是曹某第二次引发爆炸。

  曹某供述,五六年前,他在某镇政府上班,收拾单位屋子时,发现柜子里有三枚木头把、铁头手榴弹,出于好奇,便把它们带回了家。

  去年春节前,他和蒋某生气,拿了其中两枚,跑到一个沟堤上想自杀。拉开引信后,俩手榴弹都没响,扔之后,却爆炸了。

  庭审中,曹某认为其行为属于爆炸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解释

  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爆炸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安全。

  对单门独户爆炸杀害某个特定的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爆炸罪;而在居民区,或者一些公共场合,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爆炸,只对特定的人构成威胁,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曹某在家里把手榴弹放在妻子身边,而非放在公共场合,危及的是妻子及其哥哥、嫂子的人身安全,没有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河南商报 记者 赵强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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