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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乌木案当事人状告代理律师:不作为致败诉

2014年02月17日 13:45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同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27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1月16日,法院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裁定显示: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内。但对于天价乌木到底归谁所有,仍然没有定论。

  2014年2月17日,“乌木案”当事人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再次提起上诉,这次是要求解除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乌木案委托代理协议。吴高亮表示,协议签定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在“乌木案”审理期间未较好履行其代理义务,未积极寻找证据,整理案子,推诿拖延其工作职责。吴高亮认为,由于代理律师的不积极作为而直接导致此案败诉。二审法院裁定后,被告也迟迟未按原告诉讼要求进行再次诉讼。因此要求撤销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

  2月17日下午,此案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 陈俊)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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