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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载人被罚款三万 不服判决状告运管处

2014年02月19日 15:37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27岁的李军(化名)将素不相识的严先生一家从明光路汽车站送往合肥市火车站,途中被运管处执法人员拦下来,并以其从事非法营运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并罚款3万。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李军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爱心行为”。为此,他一纸诉状将运管处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本报2014年1月15日15版《私家车载人被罚 起诉运管处》曾报道)。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认定李先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其称载客系爱心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非法营运”被罚款三万

  2013年7月1日下午4时左右,来自安庆的严先生一家四口从明光路车站出来,急着赶往合肥火车站乘车,但等了40分钟也没能拦到出租车。这时一辆黑色轿车驶过来,严先生连忙招手,车子在他身边停了下来。“火车站去不去?”严先生问。对方表示愿意去。“多少钱?”“15元。”严先生觉得价格不贵,一家四口连忙上了车。

  据严先生介绍,上车后,年轻的司机李军递给他一张名片,名片上写着“中国707免费私家车联系卡”。然而,车子行驶到站前路附近,被合肥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拦下来。

  运管处经调查取证后查明,李军将四名乘客送往火车站,并约定到达目的地时收取乘客15元车费。根据法律规定,李军在未获得法定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客运运营活动,涉嫌违法。据此,运管处决定暂扣该车辆。2013年9月18日,运管处以李军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日,李军缴纳了罚款。

  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李军却非常不服气。 因不服运管处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军将运管处告上了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军的诉讼请求。李军不服,提起上诉。

  不服处罚两次起诉均败诉

  在二审法庭上,李军再次坚称自己只是“利用闲余时间帮助那些打不到车的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爱心行为”,并不是非法营运。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军在车身上张贴有免费乘车的字样,但在合肥市明光路附近搭载四名乘客后并未明确说明自己的车辆系免费车辆,相反,李军与乘客约定了价格,使乘客在主观上接受十五元的搭乘价格,并且在到达目的地后愿意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该定性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其称载客系爱心行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合肥市运管处在作出该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军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刘晓平 周洪/文 何姗姗/制图)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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