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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审议制定修订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2件

2014年02月27日 14:00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共确定立法项目6件,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增加立法项目6件。截至目前,常委会共审议制定、修订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2件。

  据介绍,立法计划中的《长春市公园条例》《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施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准;《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已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常委会审议废止了《长春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保证立法计划顺利完成,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立法计划的实施。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立法更好地体现客观规律、反映人民诉求,促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方面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一是在法规审议过程中,对法规进行专题宣传。如在审议《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为法规的实施营造舆论氛围,更加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二是在法规公告实施前,对法规进行深度宣传。如《长春市公园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在法规公告实施前,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电视宣传片、设立宣传专栏、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全面解读等形式进行深度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立法、支持立法、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氛围,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记者 连雅婕)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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