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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虚热” 公众更需冷静

2014年03月03日 15: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各法院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侵犯食品安全类案件共计147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95件,占此类案件的64.6%,而审理的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件,又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九成。

  北京一中院刑二庭庭长王燕介绍说,与保健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五个特征:

  生产成本低廉。生产者常以无中生有、以次充好、非法添加这三种方式,降低成本,牟取暴利。

  销售渠道多元。生产者常选择小型便利店、礼品店、成人用品店等场所,或者以直销、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以躲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受众群体离散。从消费人群上看,以老年人群体为消费主力、中青年消费群体不断壮大的格局已经形成。从消费地域上看,乡镇地区消费能力正在不断提升。

  宣传手段夸大。保健食品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保健行业知之甚少而又急于求“效”的心理,背离实际,夸大宣传,以提高产品收益。

  监管机制薄弱。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审批时间长、门槛高使新功能产品入市难度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难以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批号的情况下,选择擅自生产保健食品并销售,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下违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身心安全。

  王燕表示:“通过集中、快速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有力地体现了司法的威慑力和警示功能。”

  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共通性问题,北京一中院注重归纳总结、研判分析,并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审判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存在对生产环节的违法犯罪人员打击力度小,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王燕介绍说,“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及时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并对辖区内不同法院审理的相同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平衡,维护统一的执法尺度。”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刑事打击手段只是事后惩罚的一种途径,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只有树立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观念,掌握正确的保健食品识别方法,才能有效防止自身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北京一中院积极深入社区基层,通过社区宣讲、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北京一中院刑二庭法官宋振宇表示:“从源头上治理保健食品行业乱象,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大众理性看待、科学购买、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从而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食品安全环境。”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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