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人大代表:性侵女童罪犯除刑责也应承担经济赔偿

2014年03月12日 15: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12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兰今日谈及“性侵女童”现象时指出,在打击层面上,让犯罪分子除了负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让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这对打击犯罪应该说是一项有力的措施,也对保护无辜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日举行发布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兰、山东省威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惠、河南省开封城摞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晓、广东省深圳市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易凤娇、贵州省妇联主席罗宁就“社会文明进程中的女性发展和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答问。

  李亚兰表示,我提出的议案就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第99条,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增设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这一条款的增设就是来源于一些暴力犯罪,就是我们所谈到的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

  李亚兰指出,现在在法律层面上,对犯罪打击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基本上除了物质赔偿损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性侵所造成的被害人,包括给其家庭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估量的。所以说在打击层面上,让犯罪分子除了负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让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这对打击犯罪应该说是一项有力的措施,也对保护无辜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李亚兰强调,针对社会上的这种偶发或者频发的性侵,特别是偏僻山区,还有农民工的子女,他们的保障机制还是差一些。首先是社会上要呼吁关爱这些生活在贫困山区的底层儿童,再有就是要提高国民素质,并且在法律上,对侵犯儿童犯罪的,包括强奸幼女、强奸少女的,应该从法律的层面上从重打击。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