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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南京泼硫酸伤童案判决: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2014年03月14日 17: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卢辉)2013年5月30日,南京一名12岁的男童乐乐(化名)在上学路上,被人泼了硫酸,导致二级伤残,凶手就是孩子妈妈的男友蔡士林。14日下午,南京中院公开宣判此案,判被告蔡士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表示,蔡士林利用硫酸伤害一个无辜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属于典型的以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身体。

  “人们对犯罪感到震惊、对无辜的受害人痛惜的同时,也期盼法庭能给予被告人最严厉的惩罚。”孙国祥说。

  孙国祥表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仍有多种选择,具体到个案如何量刑,是否应当适用极刑(死刑),需要根据罪前、罪后和从重、从轻等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量。

  “应当肯定,本案具有诸多从重量刑情节。”孙国祥称,被告人在报复动机的驱使下,有预谋地作案,作案手段残忍,且针对的侵害对象是年仅11岁完全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实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据此,被告人行为不但客观上属于“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而且主观上的罪责也非常重,符合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可以判处死刑。

  “但是,具体是否适用死刑,还需要看有无其他从轻量刑的情节。”孙国祥说,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一是被告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理,即不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本案属于恋爱纠纷这一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掺杂感情及经济纠葛,不同于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从最高人民法院的颁布指导案例来看,在量刑时也一般留有余地。

  三是本案被告人的亲属为使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积极筹资赔偿经济损失,使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得以调解处理。由于被告人蔡士林本人已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后继治疗、整容费用巨大,如何保障被害人今后有一个基本的治疗基础。在合议庭的协调下,被告人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后续医药费,这对被害人今后的生活和治疗意义十分重大。应该说,被害人的亲属本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他们积极赔偿当然也有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特别是不判被告人死刑)的功利目的,为了被害人这一现实利益,法院在量刑时需要也应当考虑这一情节。

  “由此,我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士林的无期徒刑判决是合适的,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各种量刑情节和各方面的因素。”孙国祥认为判决既严惩了伤害无辜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又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决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受害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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