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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双扬创始人索要停发工资 曾协议约定“永久员工”

2014年03月21日 10:29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刘友琼(左)向记者诉说自己心中的委屈。

  莱双扬鸭脖的创始人刘友琼,因不满北京莱双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双扬公司”)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不顾当初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永久员工”的约定,先后停发其各项补助和工资,将莱双扬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其各项费用共计约30万元。昨天,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起诉理由

  退休5年后 工资被停发

  2000年,作家池莉的小说《生活秀》让莱双扬鸭脖及其创始人刘友琼为人们所熟知,小说问世后,刘友琼便为“莱双扬”申请了注册商标。2005年刘友琼将名下的“莱双扬”商标转让给北京莱双扬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承诺视刘友琼为永久员工,并享受公司副总经理待遇以及相应补贴。2008年10月,年满50岁的刘友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9年7月起,莱双扬公司陆续停发其房租、车辆和通讯等各项补贴,并于2013年8月开始,不再向刘友琼支付工资。

  为此,刘友琼于去年12月向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今年1月26日,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刘友琼同莱双扬公司自2005年4月4日至2008年10月9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刘友琼的其他仲裁请求。刘友琼不服仲裁结果,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

  当年约定

  协议曾注明 待遇属永久

  昨天下午,庭审开始前,法官向刘友琼一方释法,告知其由于2008年10月后开始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因此按法律规定,2008年后,她和莱双扬公司已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在这一时期内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按照合同法审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刘友琼一方当庭变更案由,其诉讼请求也从36万余元下调到29万余元。

  莱双扬公司方面向法院提交了包括2005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工资卡等多份证据,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北京晨报记者看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中写明公司付给刘友琼月薪1万元整,并承担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个人房租及水电煤气费用,协议同时约定,刘友琼每月应按规定去厂里进行技术指导,而刘友琼则作为公司的“永久员工”,享受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保护。协议特别注明“完成全国招商,公司不需要刘友琼继续服务时,不得以此为由赶走刘友琼,其继续享受正常待遇(不因到退休年龄而停止)”。

  被告辩解

  多发5年工资 属不当得利

  莱双扬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应当只包括劳动合同,而2008年刘友琼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的劳务关系,因此也就谈不上所谓的“永久员工”。

  针对公司的说法,刘友琼出示了一个签到本,证明自己2008年后仍按协议约定,按月前往工厂进行技术指导,并有车间负责人签字证明。对此,莱双扬公司表示,刘友琼确实去了一家生产鸭脖的食品工厂,但并非莱双扬公司,莱双扬公司只是曾销售过这家公司生产的鸭脖。

  随后,刘友琼又出示了自己的工资存折,上面显示自2008年10月后,存折上每月仍有1万余元的进账,直到去年8月才没有收入,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但莱双扬公司认为,首先,公司账目上查不到这笔钱;其次,即使这笔钱是莱双扬公司支付的,“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相关人员还向刘友琼支付工资,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不能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莱双扬公司的代理人同时表示,如果查证这笔钱确实是莱双扬公司支付的,“那么这笔钱应该是刘友琼的不当得利,不排除公司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其返还”。

  庭外落泪

  感慨创业难不愿上法庭

  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证据要补充提交,昨天庭审进行两小时后休庭,择日再审。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案件开庭前,刘友琼曾给主审法官送来一封长达3000多字的《情况说明》,讲述了自己作为一个下岗女工和单亲妈妈艰难创立“莱双扬”品牌的经历。昨天庭审结束后,刘友琼说起这些也数次落泪。

  刘友琼还告诉北京晨报记者,由于当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曾同公司约定不与同类型企业接触,更不能将技术配方等流传给其他人,因此她十几年来也没有开展其他业务。“当时以为自己是永久员工,永远享受约定的福利待遇,谁知退休后就没人管了,现在一个月只有一千多块钱的退休工资”。而尽管这样,刘友琼说自己从内心深处依然不愿同自己一手创办起来的企业对簿公堂。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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