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熟人介绍工作生纠纷索报酬9万元 被判执行
2014年03月24日 11:33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栾某经熟人介绍到工地当采购,可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承认他的身份,也不付他劳动报酬。近日,迎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栾某6万元的劳动报酬。2012年5月,栾某经熟人介绍来到我省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负责工程物质采购的审核、劳务管理等工作,可是栾某并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栾某屡次讨要劳动报酬未果后,便离开了工地。之后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栾某劳动报酬9万元,建筑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西某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没安排栾某在工地工作,栾某在他人介绍下协助工地负责人做材料采购,即使他做了一些工作,劳动仲裁的劳动报酬数额也太高。法院则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栾某在工地负责任人知情的情况下为工地付出劳动,栾某有权向受益方即建筑公司索取应得的劳动报酬,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实中,不少人因熟人介绍工作,便不好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这样极易发生纠纷。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广大劳动者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也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记者王君通讯员徐建堂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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