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七龄童学跆拳道受伤 法院判培训机构负全责赔偿13万

2014年03月24日 15: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3月24日电(孙晓林 祁慧蓉)重庆奉节一位7岁男童学习跆拳道时,因摔倒致关节受伤造成九级伤残。记者24日从重庆奉节法院获悉,该男童所在的校外培训机构被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小元报名参加奉节县某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周末跆拳道培训班学习。同年4月20日下午4点多时,小元在学习跆拳道的过程中摔倒致其左肘关节受伤,该培训机构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当地骨科医院和县医院救治,并于当晚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4月29日出院后按照医嘱多次挂号专家门诊进行检查,6月24日施行取针手术。同年7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奉节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小元因本次事故受伤致左上肢活动受限的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该培训机构对小元的这一伤残等级及医疗费不服,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小元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其所用医疗费为合理医疗费用。

  另查明,该培训机构已垫付相关费用共计22500元,并给付第二次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小元在培训机构举办的周末跆拳道培训班学习过程中摔倒致伤,且该机构对小元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自己过错所致,根据此规定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故法院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培训机构赔偿小元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112.75元(含被告已给付的2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