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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大盗”涉案金额的“计算难题”

2014年03月24日 16: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小偷,在六年的时间内先后到全国10余个省市的大学校园超市盗窃。网络搜索定位目标地、地图标注作案周边情况、事先破坏所有监控设备,这个“校园大盗”屡屡得手,数年间先后作案数十起、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精明而疯狂的“校园大盗”

  2013年3月13日深夜,江苏省宿迁市某大学教育超市收银台处的保险柜被人砸开,周围监控探头全被破坏,存有监控视频的电脑硬盘也被取走……经清点,保险柜内的6万余元现金被洗劫一空。

  经过走访,一位店主向警方提供了一条线索:“案发前一周,一位操着东北口音的高个子男子曾到店里闲聊。”这个信息得到了一名出租车司机证实:3月14日凌晨0时40分,一辆出租车在校园东北拐角位置带一男性人员离开。最终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时某。

  3月20日凌晨,专案组将时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液压钳、磨光机、手套、起子等作案工具和笔记本、地图册等物品。

  据时某交代,他选择大学超市作案,是因为大学超市一般都营业到晚上10点,大量的现金由于无法存银行都直接放在保险柜内。对别人难以下手的保险柜,他却轻车熟路有自己的方法对付;他每年都会选择大学开学后不久作案,因为这时学生手中有钱;每次出来作案,他都选择一个暂住点或者到桑拿房过夜,从不在作案的城市宾馆住宿,每次外出作案都乘飞机出行。

  作案数额如何认定

  今年2月27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时某及其辩护律师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时某从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在江苏、江西、安徽、河南等地盗窃21起,盗窃现金及其财物117万多元。

  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盗窃的金额提出异议。“我承认我犯盗窃罪,但是盗窃数额肯定没有那么多。时间过去那么久、地点也太多了,我只记得在哪些省份作案,我盗窃的钱都存在一张银行卡了,我一分钱都没有用过,一共只有80多万元。”

  时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尤其是被害人、证人的陈述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有的相互矛盾,有的没有现场指认,盗窃数额的认定只能以被告人的陈述为准。

  据统计,时某稳定供述和承认的盗窃金额与被害人报案时声称的金额和提供的损失清单数额之间的差距比较大。

  现有证据是否有效力

  由于这些盗窃案持续时间长、地域跨度特别大,6年的时间里,遍布全国十几个省份,北至黑龙江、东至山东、南至浙江、西至陕西。

  考虑到安全等因素,警方并没有将时某带到所有犯罪现场进行指认。法庭上,公诉机关出具了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陈述以及DNA检验报告书。

  “那是警方为办案弄来的证据,我不认可。”对于这样的证据,时某不予认可。

  公诉机关指出,这些证据都是从作案现场时某喝过的饮料瓶口提取的,时某便不再言语了。

  对于被害人提供的损失数额和清单等证据,时某辩解道:“我不认可,时间过去那么久了,早已经都忘记了。”

  辩护律师也提出,DNA鉴定报告书只是侦查的辅助手段,由于其自身的技术局限性,不应该成为定案的证据,没有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时某到过现场。

  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苗其宝)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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