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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发传单诋毁他人商誉被判赔13万元

2014年03月25日 13:15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印制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的宣传单,声称相关纯金标记违反国家规定,并把他人产品作为反面事例。日前,成都中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认定被告上述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散发相关宣传单,赔偿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成都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凭借自身获国家专利的生产工艺,确立了“金9999首饰”的企业标准。依照该标准生产的黄金产品,其纯度能达到999.9%。以上,超过了国家千足金即纯度999%。标准,被称为万足金。该企业这一标准也经过了国家质检部门的备案。2012年以来,一珠宝首饰公司对外散发题为“你被首饰上的标记‘忽悠’了吗”的宣传单。结合国家《贵金属纯度命名方法》及该公司自己的理解,指出根本就不存在“万足金”这个产品成色类别,并将原告产品作为反面示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贬损了自己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而被告在诉讼中则辩称,其印发宣传单的目的在于宣传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具有不正当竞争性。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夏旭东 成知 记者 晨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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