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有企业市场部副经理受贿13万获刑

2014年03月27日 19: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3月27日电 (陈静郑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业务,擅自同意他人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经营业务,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原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经理终受法律制裁。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7日披露,该院对一起受贿上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的一审判决。

  现年45岁的陈某,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多联上海分公司)市场部副经理,负责该公司通过阿拉山口口岸的铁路运输国际联运业务。2011年7月,陈某在负责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获悉新疆某公司有空集装箱到达汽车短驳运输业务,便将该业务介绍给上海宏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陈某接受宏晟公司负责人刘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同意刘某使用多联上海分公司名义作为宏晟公司空集装箱到达业务的收货人,帮助查询、联系该项业务中的相关工作。同时,陈某还安排本公司外聘人员韩某负责到达业务流程,帮助宏晟公司完成空箱到达短驳业务,使得宏晟公司从中享受到减免费用及出站便捷等利益。为此,刘某按每箱100元给予陈某好处费。

  截止2013年6月,陈某以此种方式经手的空集装箱共计1326个,分4次收受刘某好处费共计13.26万元。

  2013年7月5日,陈某主动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所得赃款。

  二审庭审时,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常通过多联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处理杨浦站的集装箱业务,并支付韩相应费用。2011年7、8月,陈某、刘某、韩某三人对集装箱在杨浦站出站的具体流程进行了商议。考虑到陈某介绍业务,并帮忙免除了到达费以及查询信息等原因,所以按照每箱100元给了陈某共计13万余元。上述证据均经法庭查证属实。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3.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原判认定陈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