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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轻信中介遇诈骗 状告中介索赔85万

2014年04月02日 10:3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罗某通过中介买房却遭遇骗子,50万元房款全进了骗子之手,由于卖房人涉嫌诈骗600余万元且退赃无望,罗某将房屋中介告上法庭,索要房款、中介费和违约金等共计85万余元。昨天上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已支付48万首付

  罗某诉说,他在被告中介的介绍下,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他支付房屋首付款48万元。中介说该房是期房,所以没有房屋产权证,但房主有购房合同,可以办理购房合同的过户。但之后办理过户时,李某未到场,他也一直无法联系到李某。他后来才知道,李某的代理人姜某涉嫌诈骗600余万元已被刑事拘留。经调查得知,李某并非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罗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得转让,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告未到相关部门去核实该房屋,也未核实售房人的身份情况,就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且将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作为房源提供给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目前,姜某涉嫌诈骗达600余万元,丧失了赔偿能力,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应退还中介费31000元、赔偿房屋定金2万元,首付款48万元及赔偿违约金32万元。

  不清楚期房不许买卖

  据悉,姜某与李某的丈夫在网吧相识,声称可以帮李某找一份挣钱多的工作,此后,姜某拿着李某的复印件和伪造的委托书到房屋中介登记出售房屋,以此方式诈骗。李某本人对卖房之事并不知情。

  罗某的父亲在法庭上说,他们知道该房是期房,但不清楚期房不允许买卖。他曾提出去现场看房,但中介人员以房子未建好为由予以拒绝。“我还担心过受骗,可中介说没问题,出了问题也由公司承担。”罗父认为,中介公司应对房屋产权进行核实并查看,且应知道期房不能转卖。

  被告:合同效力待定

  被告中介则认为,因此案涉及刑事诈骗,公司与原告间的居间合同效力待定,如姜某被认定诈骗罪,则居间合同无效。另外,公司在原告与卖房人之间进行协调达成合同,按法律规定应收取居间费用。而根据合同相对原则,合同的定金及房款等都应由出卖方予以偿还。代理人说,对房屋的主要审查义务应由出售人和买受人承担,公司只是协助。姜某提供了李某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上面也有签字和手印,公司对此也无法核实。

  罗父表示,他曾提出让姜某出示李某的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原件,但对方称原件在其小姨子手里。而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认为被告会予以核实。因姜某涉嫌诈骗案未有最终结果,这起民事案件暂时中止审理。(记者 颜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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