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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长沙市民法律认识盲区案例 办假证透支非小事

2014年04月14日 09:45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漫画/余宁山

  办个假房产证、刻个假公章,是否构成了犯罪?信用卡透支不还,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明知便宜货是偷来的仍然购买,是否触犯了刑法……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很多人也许并不能准确做出回答。如果你对法律存在认识盲区,就可能不仅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会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连日来,本报记者走访全市各基层法院,整理了多起与市民生活相关,并且大家可能存在误解或认识盲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例,由资深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市民多用法律思维,别让自己一不小心游走在了犯罪边缘。

  A 办假证刻假章

  其实并非“小事”

  案例1

  几年来,长沙市民施某多次向某公司借款。2012年底,该公司要求施某在2013年春节前归还全部借款。于是,施某到长沙火车站附近找到一名做假证的男子,花200元做了一本假房产证。随后,施某将假房产证交到某公司作为借款的抵押。

  芙蓉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例2

  跟施某相比,张女士更“倒霉”——她刻了一枚印章,虽然没有用过一次,却已构成犯罪。

  去年5月,张女士在哥哥的公司协助处理结账事宜。“我们承包了一个工程,结算时在银行开设账户需要盖有对方公司印章的合同文本。”张女士说,为了尽快办好手续,她找到办假证的胡某以100元价格刻了对方公司的一枚印章,但这枚假印章一直被她存放在办公室,并未实际使用。9月24日,浏阳警方对张女士办公室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枚假印章。第二天,张女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胡某被抓获归案。

  浏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胡两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以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雨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天喜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把办个假证、刻个假章当成不值得一提的“小事”。而记者盘点长沙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案件时发现,案件中涉及的证件种类多,既有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证件,如驾驶证、结婚证、户籍证、学历证等;也有与经济财产有关的证件,如房产证、纳税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对此,市民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莫把办假证刻假章当成“小事”,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

  B 信用卡透支不还

  或面临民刑双重责任

  案例3

  去年1月5日,邓先生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开卡后,邓先生用该卡消费和取现,期间虽归还了部分透支款,但至去年10月14日,他已经欠款本息合计5.5万余元。银行虽然多次催收,邓先生仍未归还,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邓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5.5万余元,本案受理费1178元也由其负担。

  案例4

  在芙蓉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恶意透支近10万元的梁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梁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2012年11月1日,梁先生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信用卡在高桥大市场百货城内用POS机套取现金98044元;2013年6月24日,梁先生还款15000元后立即消费11500元。银行多次以电话等方式催收,梁先生却拒接电话。截至2013年10月31日,梁共计欠款本息10万余元。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梁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如今的80后、90后,钱包里总有一两张信用卡。而刷卡时痛快淋漓、透支后还款痛苦不已,也是不少市民的真实写照。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年轻人追求高消费、误认为信用卡透支属民事纠纷,对法律存在认识盲区。

  针对这两起案件,芙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朝晖表示,首先,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持卡人透支消费,在银行催收后应尽快还款,否则会因延迟还款而发生滞纳金、罚息等额外支出。”其次,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市民需要办信用卡,一定要在开卡的同时,详细了解银行有关透支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式,做到心中有数;透支后最好提前还款,以防临近还款日期时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麻烦妨碍还款;倘若出现无法还款的现象,切不可拆了东墙补西墙,再办一张信用卡来填补漏洞;如果发现自身无力承担信用卡的费用,要及时将欠款结清,将卡注销。”张朝晖提醒说。

  C 收购偷来的手机

  被罚款并且被判刑

  案例5

  “要手机不?”市民大多有这样的经历:在路上行走时忽有一人神秘地凑上前来,露出手中的手机。如果你稍有停留,此人就会用三寸不烂之舌游说你:手机是偷来的,如果要的话便宜卖给你……而实际上,如果你相信了,最终买到的很可能是一台逼真的模型机。当然,即便真是偷来的手机要便宜卖给你,你也不能要。

  去年,做手机生意的毛某在明知黄某出售的手机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其中,两次以一台3100元的价格收购黄某盗窃的苹果5手机,经鉴定这两台手机价值均在4500元左右;另外一次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黄某一台价值2100元的苹果4手机。最终,芙蓉区法院以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以案说法:芙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汉明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那么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记者了解到,法官在判案中一般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上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另外,还要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等。(记者 李广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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