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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玻璃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被判赔一万元

2014年04月16日 15:27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公司研制的玻璃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却被他人随意使用。郑州一玻璃公司为此将临汾一玻璃店告上法庭。4月1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案件以临汾玻璃店店主赔偿一万元人民币终结。

  郑州玻璃公司公证维权过程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高档工艺装饰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恒昊玻璃”被三度授予“全国艺术玻璃十大品牌”的荣誉称号。2006年2月,郑州恒昊将其研制的“玻璃(金玉满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进行了授权公告,郑州恒昊获得了“金玉满堂”的专利权。

  这一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郑州恒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获悉,临汾一家玻璃店经营有类似图案的玻璃。2012年2月,郑州恒昊委托代理人钟某,向临汾市华尧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行为公证。当天,公证员随同钟某等人,一起来到位于临汾市普国装饰城的某玻璃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钟某在此店购买了品名为金玉满堂、发财树和花好月圆的玻璃各6片。在购买过程中,钟某取得了盖有该店专用章的收据,花费600元。公证人员将购买的玻璃进行了拍照并包装,然后加贴封条。临汾市华尧公证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费800元。

  已获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郑州恒昊向太原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两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恒昊的“金玉满堂”已获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法庭认为,被告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构图等基本要素与“金玉满堂”类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简单地说,就是临汾某玻璃店侵犯了“金玉满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至于赔偿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案件中,郑州恒昊并没有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到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法院判决临汾某玻璃店店主王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一万元。

  多了解政策才能避开“雷区”

  生活中,走在大街小巷,随时都能听到街边店面为招揽顾客,播放流行音乐;有的KTV,未经允许随意将流行歌曲下载至点歌系统。接受采访的多位市民都认为,“只要不扰民,不影响别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愿意放什么音乐是店家自己的事”。殊不知,如果没有得到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随意以卡拉OK形式播放音乐作品,就是侵权行为。近年来,KTV为此被告的案件屡见不鲜。也有一些商家,因为销售山寨品牌产品,被对方起诉,甚至被控刑事犯罪。

  对此,山西华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华律师提醒,销售者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相关政策,尽可能避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雷区”。日常经营中,销售者应从正规厂家或批发商处进货,并尽可能审查对方有否生产或销售相应商品的资质,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著作权或专利)权利证明等。对于进货单据、进货发票等也要妥善保管。销售者在知道自己被起诉时,应及时到法院领取涉案应诉材料,并立即将涉嫌侵权的商品下架停售。(记者 郭卫艳)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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