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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辆年审窝案两被告争当从犯 庭上互掐

2014年04月23日 11:3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年审窝案”审理第二日 检方认定22人不属“从犯” 不少被告人表示异议

  “年审窝案”继前日曝出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收受六检测站200万元“好处费”后,昨日,审理进入“下集”,主要围绕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谁是主犯问题展开。

  昨日,佛山罗南检测站“年审窝案”进入第二天的审理,经过质证、辩论等环节,庭审宣告全部结束,南海法院将择日宣判。

  昨日,庭审中,全部被告人均表示对检方的意见无异议,不过李劲等的律师还是就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行贿还是投资分红进行了辩论。在谁是主犯的问题上,几乎所有人都将矛头对准了李劲和黄国年,而两人的律师则为此“互掐”。

  庭上“求情”:两被告均以“重疾”为由

  案件昨日上午9时30分继续在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与首日不同的是,前来旁听的家属大大减少,第四审判庭内有一半的位置都空着。有些旁听者还是看到了昨日媒体的报道,专门前来“看热闹”。

  上午进行的是质证阶段,为了节省时间,审判长表示,庭审前已经对大部分的被告人和代理律师进行了“证据开示”,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因此昨日的质证仅对黄某斌、戴某海等五名被告人以及鑫骏汽修厂进行。记者随后了解到,昨日进行质证的,均是没有聘请律师,无法进行庭前“证据开示”的。

  随后,检方出示了李劲、黄国年等人的笔录。黄国年在笔录中表示,他在两年间先后给了李劲约2200万元,这些均是扣除了场地租金、工作人员工资分红以及李劲承诺给他的部分后的经营利润。黄国年还称,对于自己的出事,他的妻子叶某权早有“预感”。他在笔录中表示,叶某权曾劝他不要在检测站工作,风险太高,早晚会出事。

  对于检方出示的证据,参与质证的被告均表示没有意见。上午11时15分左右,法官宣布休庭,质证阶段结束。

  下午2时30分,案件进行法庭辩论阶段。李劲和黄国年二人的律师当庭“求情”时,不约而同地用到了严重疾病这个理由。李劲律师称,李劲患有严重慢性皮肤病“银屑病”,如得不到及时治疗,可能会引致严重危害生命的动脉硬化等疾病伴发,此外他13岁的儿子也患有癫痫病;黄国年的律师则表示黄有严重的心脏病,不宜关押。

  谁是主犯:“群掐”指向两被告

  检察院表示,李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罗南检测站、鑫骏汽修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李劲、黄国年、黄某成、唐某斌、黄某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某权、易某秋等17人是直接责任人员,而梁某新等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随后,法官逐一询问各被告人,他们均表示同意检方的意见。不过,对于检方认定有22人不属“从犯”,不少被告人的律师均表示了异议。

  庭审现场,包括张某明等在内的罗南检测站、鑫骏汽修厂的工作人员纷纷表示,他们均是“打工仔”,对做什么样的工作根本无法控制,他们大都认为,主犯应是李劲及黄国年。

  而黄某成在内的站长、副站长等,则表示自己名义上是站长(副站长),但实际上都是受李劲、黄国年二人的安排,每个月都是领取固定的工资报酬,与一般的员工无异。

  虽然李劲的律师并没有表示李劲为从犯,但是她认为,李劲没有参与罗南检测站的日常管理,没有参与车辆检测的操作,日常的管理均由黄国年进行;黄国年的律师则表示,黄国年也是“从犯”,李劲才是主谋和主要犯罪人员,所有人都是受李劲的管控,在其受意下进行各种活动的;同时,检测站收益除去租地成本和工资外,基本都落到了李劲口袋中。

  案件争议聚焦

  争议一:李劲犯的两宗罪 是个人还是单位犯罪?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李劲的律师最主要的观点是,检方所指控李劲犯的两宗罪,均是“单位犯罪”,李劲仅承担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表示,首先,对于行贿的指控,虽然款项是由李劲交给涉案人员,但是李劲的决策代表罗南检测站的意志,而且李劲向涉案人员给付款项的目的是为罗南检测站的经营带来更大的收益。

  “李劲给王宏强、陈特旭、林玉宇、罗广贤的款项来源均属于罗南检测站的经营收益,所得的收益归属于罗南检测站,并用于购买设备、发放工人工资、资金等实际经营支出,而并非全部归属李劲个人。”

  另外,律师还提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方面,李劲也没有插手具体的操作,同样应该也是单位犯罪。

  检察官回应:从李劲的供述可以看出,李劲一直都不是以罗南检测站的名义去给王宏强和其他公安人员去送钱的,他送钱的目的也不仅仅为了罗南站。

  各种证据显示,李劲是在泓信公司之前,就已经开始给王宏强送钱,两人是私底下关系很好的朋友。他给王宏强钱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想过具体做哪个事情,为了今后有什么事情能帮得上的就帮。

  争议二:王宏强的170万 是行贿还是投资分红?

  王宏强的170万元,是投资分红还是行贿?李劲的律师在第一天庭审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在昨日的辩论中,李劲的律师继续补充说明这一观点。

  律师表示,李劲筹建泓信公司过程中,王宏强实际出资20万元,王宏强作为隐名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后来成立的罗南检测站实际上是泓信公司的分公司,王宏强既然在总公司出资2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罗南检测站与登记股东一样享有资产收益、利润分配的权利。如果以筹建泓信公司时的出资为80万元计算,王宏强的出资比例为25%,根据罗南检测站的营利情况,李劲向王宏强支付的170万元分红远远没有达到25%的比例。

  另外,王宏强没有为罗南检测站的经营权审批以及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实际上也对李劲利用价格联盟、作假手段和作弊软件等方式经营车辆年审检测业务知情,因此也没有利用职权为李劲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行贿的构成要件。

  检方回应:170万元根本不是分红,因为20万元的投资款李劲已全数归还王宏强,在后来重新筹建罗南检测站时,李劲还曾再次叫王宏强投资,但是王宏强并没有实际出资。

  另外,如果真的是投资,王宏强肯定会对检测站的经营情况有所过问,但是王宏强没有这样做,给多少钱王宏强也是李劲主观决定的。“给170万元是权钱交易的关系。” (记者刘艺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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