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迟来四年的“拘留”暴露法律空白

2014年04月24日 14:4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河南开封市民江帆欲到中央巡视组河南驻地反映问题时,被开封警方半路截回。随后,警方依据一份四年前的《处罚决定书》将其拘留9日。当地派出所所长表示,“目前是依据2010年的《处罚决定书》对江帆进行拘留。因当时没有执行,我们现在补充执行”。(4月23日《东方早报》)

  无论这份四年前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合理,单从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角度来看,这一拖延了近4年才“补充执行”的执法过程,无疑就已显得十分荒诞。因为一旦允许、放纵这种几乎“可以无限拖延”的行政处罚过程,势必意味着,当地公安部门不仅无须为自己的拖延执法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可以从中大获其利。“这就像是设置一个‘小辫子’,逼迫被处罚人就范。”

  然而,尽管这种“拖延执行处罚”的“潜规则”,十分荒诞不合理、社会危害也十分明显,但进一步揆诸相关法律条文,又会遗憾地发现,严格而论,它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违反相关法律。 因为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虽然针对行政处罚执法,现行相关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追诉时效”,如依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对于“已发现”或“已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实施执行处罚的“执行时效”究竟是多少、超过一定期限是否应“不再执行处罚”,上述法律却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空白”。

  这也就是说,此次开封公安部门拖延近4年才执行行政处罚的做法,及其背后的“潜规则”,很大程度事实上正是“钻法律空子”的结果。而这一“钻法律空子”做法,无疑明显并不合乎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这种拖延处罚做法,也明显违背了“任何人都不应该从自己的错误获益”的基本公平正义原则,导致公安部门因自身原因或故意拖延执行处罚,却能反而从中受益——轻易借此抓受罚公民的“小辫子”。

  这种背景下,“公安机关先把处罚决定放着不执行,一旦被处罚人‘不听话’就立即执行”,行政处罚的可预期性必然不复存在……因此,尽快健全完善立法,填补行政处罚缺乏执行时效的“法律空白”,显得刻不容缓、时不我待。张贵峰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