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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列入5年立法计划

2014年04月24日 15:43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获悉,《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计划,全面禁售烟花爆竹进入立法视野。

  今年1月,厉明等16位代表向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修订《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全面禁售烟花爆竹,扩大禁放区域,修改处罚条款。这一议案被大会列为正式立法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自从1997年施行以来,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大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日益受到关注,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扩大禁放区域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2006年颁布施行的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本市条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回应公众对安全和健康的新期待,更好地贯彻上位法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说。

  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是今年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关注热点。市人大代表李韶平在书面意见中提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不妨学习广州经验。1992年,广州颁布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并于1995年、1996年和2006年三次修订;条例中把广州绝大部分区域都划为禁售禁放区,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1万元至2万元,对单位责任人处罚2000元至5000元,对个人处罚500元-5000元;违法运输烟花爆竹,没收并处罚5000元-2万元;违法销售烟花爆竹,没收并处罚1000元-1万元。在中心城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成为“法定规范”的最初几年里,只要接到举报,执法部门就会上门查处,不听劝阻者,也有按治安条例拘留的案例。几年来,广州中心城区不放烟花爆竹已被人们接受。广州经验表明,立法执法与移风易俗之间,完全可以良性互动。(记者 姚丽萍)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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