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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业主有权对业委会侵权协议说“不”

2014年04月24日 16:5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小区内的物业用房、临时门面等公共物业,业委会是否有权擅自处理,这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该如何界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案例显示,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和利益归属,属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业委会擅自处理公共物业、侵犯业主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位于重庆主城区的万寿花园小区Ⅱ-B幢楼于2001年竣工。小区的物业用房、9个临时门面、5个门岗均为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修建。2011年8月2日,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与正扬公司签订了《万寿花园小区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万寿花园小区物业用房拆迁补偿的50%归正扬公司,50%归业主;九个临时门面由正扬公司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门面拆迁补偿金的一半归正扬公司;所有门岗拆迁补偿金等收益的一半归正扬公司。

  万寿花园业委会于2012年10月将该协议内容公示后,黄女士等部分业主对此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该协议内容侵害了业主利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庭审中,万寿花园业委会辩称,《分配协议》进行了公示,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业主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主体不适格,权利是共有的,应该由共同的业主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万寿花园业委会的决定和与建设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和利益归属,属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业委会签订协议超越了法定职责,损害业主利益不具备法律效力,遂予以撤销。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胡智勇表示,小区内物业用房、临时门面的使用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业委会超越权限损害业主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其与建设方签订协议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责,侵犯了业主的权利,该协议的相关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记者朱薇)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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