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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车祸身亡司机赔11万元 死者无家属谁保管?

2014年04月27日 11: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流浪女车祸身亡司机赔11万元 死者无家属谁保管?

  这11万赔偿款,该由谁来保管?

  ●事发:一名流浪女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主动赔偿11.3万元。因无死者家属出现,赔偿款由北流市法院保管;

  ●争议:肇事司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结果,玉林市玉州区法院认定北流市法院无权保管赔偿款。

  4月25日下午,36岁的叶某又被押到了北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一年前,他开车不慎致一名流浪女不幸死亡。在他亲属主动赔付费用到法院后,他被判缓刑。这次上庭是北流市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缓刑判决进行再审。而这一切,发生在他的赔款被认定法院无权保管之后

  事件

  赔款存放法院 司机获得缓刑

  叶某是福建省平和县人,在陆川县温泉镇从事个体货运生意。去年4月12日,叶驾驶厢式货车送货到北流市石窝镇。在停车卸完货后,叶发动车辆开动。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时一名有残疾的流浪妇女,正在捡车底下的矿泉水瓶。该流浪女被拖行后受伤死亡,叶建异当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交警认定,叶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流浪女负次要责任。事后,叶某支付了8000元丧葬费。在事故发生10天后,叶某被刑事拘留,后转逮捕。在案件审理期间,叶某的亲属将11.3万多元,交到了北流市人民法院存放,以赔偿流浪女亲属。

  去年7月26日,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10天后,该判决生效。

  在无名流浪女死亡后,警方刊登了寻尸启事,但流浪女的亲属一直没有出现,11.3万的赔偿款就一直保管在北流市法院。

  波折

  赔款放错地方 保险拒绝赔付

  事发后,叶某曾向他货车所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应赔偿他11万元,被保险公司拒绝。

  去年10月10日,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玉州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叶某虽然将赔偿款存放在受理刑事案件的北流市法院,但未能证明法院已将赔偿款赔付给流浪女亲属,且没有法律规定法院是“经法律授权的机关”保管赔偿金机构,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

  2013年11月15日,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叶某垫付的8000元丧葬费,驳回其他赔偿要求。

  垫付出去的赔偿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钱放在法院,又被认为放错了地方。于是叶某多次向北流市法院追要11.3万多元,这也导致他的案件出现波澜。

  转折

  追回存放款项 缓刑被中止执行

  今年4月1日,北流市法院通知叶某到法院领回款项。在叶某办完退款手续后,他同时也被收监。北流市法院《再审决定书》认为,去年对他作出缓刑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发生了变化,属于“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原来对他的缓刑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以决定中止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他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至此,叶某再次失去了人身自由。

  4月25日下午,北流市法院开庭再审叶某一案。北流市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认为,因为叶某已从法院要求退还了11万多元,适用缓刑的条件已不存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对此,广西一名资深律师认为,北流市法院退还该赔偿款的方式,值得商榷。该律师认为,缓刑判决基于家属代付赔款及法律规定而作出,在该缓刑判决没有被撤销之前,法院便将赔款退还交款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肇事司机将款要回,等于其不愿意执行缓刑判决,或者说其不愿意接受缓刑判决,法院重审该案或直接执行实刑判决,也是依法有据的。

  争议

  是否有保管权 值得深入商榷

  流浪的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例并不少见。如何及时保障他们近亲属的权益,一直以来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这些受害人没有近亲属或者难以查找近亲属,在肇事司机没有主动赔偿的情况下,曾有民政部门、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组织等部门,代替无名氏死者家属索赔的案例,但由于因法律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或受害的近亲属”,所以这些部门最终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而不能代为索赔。像叶某这样主动赔偿的司机,受害人的近亲属没有出现,他们的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由谁来保管?

  针对法院有没有赔款保管权的问题,上述该名律师认为,法院受理叶建异的交通肇事案件,肇事司机主动赔偿,以争取从宽处理。对赔偿款的保管权,是基于法院受理权而派生出来的,北流市法院享有赔偿保管权。而一旦受害人家属出现,该院也有无条件支付的义务,其保管权利与保管义务是一致的。

  [ 相关链接 ]

  西安:民政部门保管无名氏死亡赔偿金

  为避免车祸中无名氏死者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2010年7月9日,西安市长安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共同签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认可依法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无名氏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还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骆南华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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