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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拟按季曝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014年05月01日 15: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该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目的、原则、内容、标准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该征求意见稿现正在该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负责搭建全国联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市(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度进行公布。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哪些信息应当曝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个方面的信息,包括:(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三)主要违法事实;(四)相关法律依据;(五)处理处罚情况;(六)实施检查的单位;(七)移送公安机关情况。

  被列入“黑名单”公布的案件首次有了明确的标准:一是偷税案件,查补税款、罚款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二是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税款、罚款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案件,不受金额限制;四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五是非法印制、销售、使用假发票或者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涉及的税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另外,还有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记者严丽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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