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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砸坏房屋门窗 继母索要精神损失费被驳回

2014年05月05日 13:23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两继女因家庭矛盾砸坏继母房屋门窗,继母认为她们的不孝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伤害,向法院起诉要求她们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青山法院一审日前驳回其诉求。

  今年60多岁的张某,1978年与刘某姐妹的父亲结婚。当时刘某姐妹均未成年,张某与丈夫将两姐妹抚养成人。但此后张某夫妻关系不合,导致与刘某姐妹也产生积怨。2013年11月6日,父亲突发脑溢血送医,次日姐妹俩到张某家,将柜子和箱子砸坏。同年12月17日,她们用砖头将房门和窗户砸坏,并与张某争吵,直到围观邻居拨打110报警。

  张某认为刘某姐妹的不孝行为,造成其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诉至法院要求姐妹俩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刘某姐妹辩称,当时父亲生病住院,她们回家拿父亲的换洗衣服、医保卡、工资卡等,张某却不开门,也拒不提供父亲的医保卡、工资卡,她们在父亲的允许下才砸开门窗。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姐妹俩到张某家撬开衣柜是为取父亲的衣物;之后,再次到张家取父亲的相关物品时,因无房屋钥匙,敲门无人开,便砸坏门窗。

  庭审中,刘某姐妹当庭向继母口头赔礼道歉,并支付财产损失费600元、诉讼费25元等共计625元。张某予以接受,但双方对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元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虽然刘某姐妹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但对其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四类民事侵权行为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1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个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刘某姐妹的侵权行为的确给张某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张某还认为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但未能举证证明,因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相关规定:

  3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法治新闻

  联办

  长江日报

  市普法办

  4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秦法)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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