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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动预防腐败的法治进程

2014年05月08日 10: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将制定《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将贯穿立法的始终,着眼解决广东省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毫无疑问,“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约与监督,必然指向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的立法设置。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先在全国出台了预防腐败条例,为开展预防腐败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去年末,省人大常委会也透露将适时启动省级层面的预防腐败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如今《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正式纳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引人关注。事实上,广东一直致力于构建权力的笼子。为防治一把手权力过大,早几年广东出台了预防腐败的实施意见,要求党政干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并指出广东将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的制度。而这样的安排,是从中国反贪腐机构多年来查处各种大案、要案的经验中来。这些针对要害的举措,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贪腐的发生。

  现代反腐败制度,重视的是事前、平时和过程的监督,而不只是事后追究和惩罚。但我国反腐的力量仍更多地停留在惩处的阶段,预防腐败立法的出台无疑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贪腐的产生,最大限度地构筑权力的笼子。在如何预防上,新条例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立法框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放在首位,以此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构建社会的廉洁诚信体系;此外还要明确预防腐败工作的责任和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从严治标的措施,又涵盖了着力治本的内容。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具体立法中,要把握教育、制度、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注意克服孤立地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的倾向,把三者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中来把握,坚持三管齐下。

  预防腐败立法必须要有精准的预防及追责机制。此前《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就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此“倒查”一举可谓是“打蛇打七寸,抓事抓根本”,把条例的震慑力发挥无余。事实上,针对反腐过程中突出问题的突破口还有很多。立法是在大量社会现象出现时或出现后,为防止这些社会现象所导致的集中和突发的社会问题,立法部门可以通过立法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建立某些社会规制。同时,立法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关系和现象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创新体制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前提、关键环节和根本途径。只有紧紧抓住体制机制这个根本,立足改革创新,建立起对腐败有免疫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才能真正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厉行法治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最终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我们的选择,也是共识。( 南方日报评论员)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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