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4年
2014年05月08日 15:17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被吊销驾照还驾驶货车上路,最终与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上两人受伤。近日,王某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年6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官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然而,去年9月10日,王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内,驾驶货车上路,与被害人所驾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两人受伤。
“王某明知自己已犯有交通肇事罪,并被吊销驾驶执照,仍然继续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他人财产、生命损失,可见他对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没有足够认识。”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建议法院对王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后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在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加上之前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李媛)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