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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瓜农死亡案二审: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DNA

2014年05月15日 15:5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今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瓜农事件”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涉事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等6人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记者了解到,死者邓正加是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人,56岁,卖的瓜也是自己家种的,平时为人很老实,还曾经被临武县农业局评为种植劳模。

  二审宣判后,双方家属均表示将继续申诉。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晚报》记者从二审判决书中看到,郴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抢夺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首先对被害人头面部实施殴打,袁城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二上诉人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定 判决认定“伤害行为诱发猝死”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的上诉理由,判决书认为,经查,廖卫昌等四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主观上应该认识到其行为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会诱发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袁城提出“被害人被打倒在地时,不在现场”、“袁城是被动防卫,不构成共同犯罪”等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廖卫昌等四人共同对邓正加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形成共同的犯罪联络,且袁城亦在现场对被害人的头部及身体进行击打。

  上诉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廖卫昌等人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郴州中院表示,经查,廖卫昌等四人的殴打行为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其必然结果是对邓正加造成一定的伤害,由于廖卫昌等人的伤害行为与其他因素叠加,诱发被害人猝死,所以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轻判 被害人在起因上被认定有过错

  上诉理由中还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证明,廖卫昌等人在行政执法时,邓正加的妻子黄细细对廖卫昌等人进行辱骂。

  廖卫昌在这种情况下,持手机对黄细细的行为进行拍摄,黄细细随即拿西瓜欲砸廖卫昌,引发双方语言冲突。但在此过程中,邓正加首先用秤杆戳廖卫昌,致纠纷进一步矛盾激化,故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具有明显的过错,法院予以认定。

  上诉人均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郴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审法院鉴于邓正加直接死亡的原因是畸形血管破裂,而廖卫昌等人的行为是导致这一结果的诱因,一审法院已对上诉人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量刑也在法定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 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DNA

  在二审中,合议庭重点围绕案件经过、被害人邓正加死亡原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廖卫昌等四人是否持秤砣或秤杆打击被害人、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廖卫昌等四人投案情节等展开庭审。

  去年7月31日,邓正加的尸检报告完成后,法医根据尸检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邓正加的死亡原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但关于“外力作用”到底是什么,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10余名证人证言,显示并无人明确看到城管用秤砣秤杆打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卫昌辩护人毛立新昨晚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秤砣砸头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纯属捏造”。

  另外,辩护人出示的从秤杆、秤砣上提取的相关物证鉴定书表明,秤砣上未提取到死者邓正加的DNA成份。

  当时参与鉴定的郴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周宁雄在庭审中也表示,被害人头部、躯干和四肢有软组织挫伤,这些挫伤“符合拳头、指甲和身体倒地造成的伤害”。

  同时他也否认这些伤痕由秤杆或者秤砣造成的可能性。他强调,邓正加所受外伤是血管病变的诱因。

  邓正加妻子:判的太轻 还要上告

  “我儿子打了电话给我告诉了结果,说(维持)原判。我的看法是还要上告,判的太轻了。”

  得知结果后,死者邓正加的妻子黄细细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方打死人了,这个判决太轻了,我们还要上告。

  记者了解到,一审结束后,廖卫昌的家人曾通过中间人找到黄细细和其他家属,希望取得对方的原谅,但是并未成功。“现在还是希望他们能够原谅我们。”廖卫昌的家人对记者说。

  “他们打死了我们的人,怎么可能原谅他们啊,要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黄细细说。

  “目前(民事赔偿部分)还没有赔,(他们)每个人最少也得赔十几二十万吧,具体要和家里人商量一下。”黄细细告诉记者,自己心力交瘁,身体一直没有恢复。

  宣判后,四名上诉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同样表示会继续依法申诉。

  记者了解到,今天的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上诉人律师:“维持原判的结果太意外了”

  “裁定维持原判,太意外了。”二审宣判完,廖卫昌辩护人毛立新刚走出法庭就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

  “二审判决书在认定被害人邓正加的直接死因是‘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四名上诉人的行为仅仅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并认定‘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上诉人均有自首情节’的前提下,仍然裁定维持原判,是不公正的。”毛立新对记者说。

  毛立新认为,即使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且上诉人的行为仅仅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就不应让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全部责任,尤其是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从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的“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形,而不包括间接致死的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仅构成诱因之一,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因此,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有失公正,也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悖。”毛立新告诉《法制晚报》记者。

  ●2013年7月17日,上午

  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乡莲塘村村民、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邓正加死亡。

  媒体报道称,五六名城管队员都过来殴打邓正加,一名城管拿起了秤砣秤杆砸向邓正加头部,邓正加当即倒在了地上。

  ●2013年7月18日

  媒体报道发生“抢尸事件”。据称当日大约4点40分,当地警方突然出现试图“抢尸”,并与围观者发生冲突。之后官方称当时系警察协助转移遗体时,个别围观群众趁机起哄,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

  ●2013年7月20日

  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事发后,临武县公安、纪检等部门介入调查。

  ●2013年7月31日晚

  郴州市公安局通报,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邓正加亲属称,全家都不接受尸检结论。

  ●2013年12月27日

  湖南永兴县法院判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4日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文/记者 温如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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