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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前女友向情敌索“精神损失费”获刑7年

2014年05月21日 10:41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0)

  因不满前女友被他人抢走,小伙胡某竟邀约好友将前女友绑架,并向情敌勒索5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绑架案。

  20多岁的胡某和小张曾经是一对恋人,两人分手后,小张便和刘某谈起了恋爱,胡某心中很是不服气。2013年6月10日,前女友小张打电话给胡某,胡某很高心,以为小张回心转意,谁知前女友打电话是要拿回自己的身份证。胡某得知后,越想越气,便产生要打击报复的想法。

  于是胡某打电话邀集朋友杨某(在逃)、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前女友小张与现任男友刘某谈恋爱抛弃他为由持刀胁迫小张,并要求小张提供刘某的住处。小张被迫说出刘某人在宾馆。于是,被告人胡某伙同陈某、杨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押着小张来到刘某所在宾馆的603房间,因为房内有3人,胡某又不认识刘某,就威胁小张指认刘某。小张因担心男友刘某安危,拒绝指认。这时房间内的刘某急中生智,说自己也是找刘某还钱的,刘某本人出去借钱去了,他可以带胡某去找人,胡某答应了,刘某在外出寻找过程中趁机逃跑,而胡某将前女友小张强行带至本市另一宾馆进行看守。

  刘某逃跑后,与小张家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刘某打电话问胡某这件事想怎么解决?胡某索要5万元现金,并威胁不给钱就将张某卖到广州做卖淫小姐,最终双方谈判以3万元达成交易。当胡某带着小张与刘某见面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6月13日,被告人胡某配合公安机关将陈某等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绑架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09年9月4日因抢劫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胡某的缓刑部分,胡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原判决为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胡渊茗)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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