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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名干部因受贿被判刑

2014年05月23日 09: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22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获悉,5月20日,兵团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宋国安、冯焰受贿案集中作出一审宣判。5月21日,兵团法院对孙美珍、周新民、郭树宏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宋国安在案发前系兵团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宋国安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张某等7人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帮助,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3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宋国安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宋国安所退赃款人民币236.620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冯焰在案发前系兵团第十三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其妻康新凤系第五师国土资源局退休人员。法院查明,冯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康新凤收受他人贿赂547946.64元,其中被告人康新凤共同受贿424368.64元。被告人康新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焰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康新凤有期徒刑7年;赃款547946.6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5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孙美珍有期徒刑7年。法院查明,被告人孙美珍在担任第五师八十七团党委副书记、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团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达24.6万元。

  当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周新民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赃款10.3万元,予以没收。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新民原系兵团第五师国资公司党委书记(正处级)。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周新民在担任第五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周新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10.3万元。

  第五师原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正处级)郭树宏,因受贿83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赃款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兵法宣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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