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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在公交车上点烟花获刑一年 构成爆炸罪

2014年06月09日 03: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来自江西的男子刘某来京,购买了烟花爆竹后坐上公交车。为达到其个人目的,刘某威胁要在车上引爆烟花爆竹。公交司机及乘客当场将刘某控制。昨天下午,记者获悉,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东城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

  刘某系江西省南康市人,今年46岁。去年7月底,刘某从老家前往北京。7月31日,刘某从河北省霸州市购买了一个直径20多厘米、高30多厘米的烟花爆竹。8月1日上午,刘某在本市乘坐一辆10路公交车,乘车时刘某将烟花爆竹带在身上。上午9点50分左右,当公交车行至东城区一繁华路段时,刘某突然来到公交车驾驶室旁,要求司机马上停车,否则他将点燃并引爆身上的“爆炸物”。说话间,刘某左手将烟花爆竹掏了出来,右手从裤兜儿内掏出了一个打火机。

  坐在前排位置的一些乘客见状,急忙向车后部跑去。公交车司机韩某并未惊慌,他首先将车停下来,与情绪激动的刘某交流起来,以安抚其情绪。趁刘某不备之机,韩某果断地抓住了刘某握打火机的右手,并用另一只手将刘某左手握着的烟花爆竹打落在地。旁边的两名男乘客见状,也上前抓住了刘某的两只胳膊。公交司机和乘客将刘某牢牢控制住。在附近执勤的民警闻讯赶到,将刘某带走。

  据悉,案发时,公交车上有大约七八十名乘客。警方调查后确认,刘某所携带的烟花爆竹内含有黑火药39.9克,烟火药38克。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自称其作案动机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准备采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鉴于刘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记者 张剑)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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