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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游泳馆溺水致残 体育中心被判赔12万

2014年06月09日 09:3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夏日炎炎,游泳消暑成为不少人的共同选择,由此引发的溺水意外也时有发生。最近,东莞市体育中心就因下属游泳馆未配备医务人员,且救生台数量少于法律规定,被判处在一起溺水事件中赔偿12万余元。

  2013年7月30日19时许,原告李某(23岁,男)与两个朋友买票后到南城体育中心游泳馆游泳。19时35分许,李某被游泳馆内的救生员发现遇溺,并立即被救上岸进行急救措施,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12月5日,李某被评定为构成一级伤残,遂将案涉游泳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东莞市体育中心告上法庭。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进入游泳馆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相应的认知。事故发生时,是游泳馆的救生员发现李某溺水,及时并成功将其救上岸。因此,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国家体育局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人工游泳场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但案涉游泳馆并未配备医务人员,且救生台只有4个未达到规定的6个,仅一个救生台上坐着救生员,这些因素对李某发生溺水后抢救的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市体育中心对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市体育中心对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应赔偿李某损失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廖蔚)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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