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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给朋友2万反遭诬告敲诈 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2014年06月09日 10:27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好心借给朋友2万元,并当面写下借条,谁知朋友竟报警称自己敲诈勒索。面对想尽办法拒不还钱的朋友,出借人孙琴向法院起诉,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张借条引发诉讼

  2013年8月5日,省港务公安局里来了一名中年男子。该男子叫梁寒,他报警称,自己遭到了朋友孙琴的敲诈勒索,但是民警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于是决定不予立案。而被报警指控敲诈勒索的孙琴,这时却把梁寒告上了法院。

  孙琴和梁寒的纠纷,要从一张借条说起。这张借条是2013年7月12日写的,原文为:“本人梁寒向孙琴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借款期限为31天(即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8月12日)。本人梁寒在此承诺一定按时归还,若没有按期归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借款人承担。特立此据。本借条自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借款人梁寒。”这两位认识半年的朋友,为了这张借条上了两次法院。

  法院判决归还借款

  孙琴向秀英区法院请求,判令梁寒归还所借款项。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孙琴与梁寒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孙琴出示的证据就是那张借条,梁寒虽然承认了自己的签名,却坚称是受到孙琴胁迫所签。法院认为,梁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能够预见出具借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梁寒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胁迫签名的情况下,应认定梁寒出具借条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确认了孙琴与梁寒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合法,判决梁寒归还孙琴的2万元。

  梁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称,孙琴月均收入才2000多元,除去日常的花销后所剩收入必定不会太多,怎么会有这么一笔钱借给他。而且,他们是普通朋友关系,可按照孙琴说法,她同意无息、无借条地把钱借给他,事后才补签借条,有悖正常的借贷习惯。孙琴辩称,自己与梁寒已超出普通朋友关系,因此才会先借款后写欠条。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孙琴与梁寒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梁寒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海口中院驳回了梁寒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写借条注意几大要素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在民间个人借贷行为中,双方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市民在借款给他人时,首先应该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很多处于朋友关系的借贷双方,因为关系亲密而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在对方不归还欠款时会加大维权难度。其次,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可以更好地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归还借款时,也可以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说明借款已归还。

  什么样的借条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海口中院的法官称,个人借贷双方的借条应该先写明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条正文中对借款的数额、出借和归还的时间都应该一一写清楚;如涉及到借款利息、借款人抵押物信息及借款人不归还、延后归还产生的责任,也应该在借条内体现;最后借贷双方在借条上签名及按手印。必要时,也可请第三人现场作证,在借条上签名。(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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