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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骑车载着妻子 路面坑洼致妻摔伤丈夫成被告

2014年06月13日 09:0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骑电动车带人经常能看到。资料图片

  去年11月一天,路晓军像往常一样用电动车载着妻子去上班,当骑行到单位附近时,因路面坑洼不平,刘喜娣从后座上摔了下来,股骨骨折。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具体原因,但夫妻俩有自己的判断,每天来往于这段路面的渣土车和混凝土车过多,才将平整的路面轧出了毛病,一逢大雨,路面更是坑人。为了讨回公道,刘喜娣将该路面的管理方、渣土、混凝土车辆公司都告上了法院,索赔5.6万元。这些被告辩称路晓军违规载人也有责任,刘喜娣又把丈夫追列为被告,该案在六合法院开庭后,尚未宣判。

  案情回放:路面坑坑洼洼,妻子坐后座摔成骨折

  刘喜娣和丈夫退休后在同一家私企里打零工,每天上下班,路晓军都骑着电动车,后面载着妻子。去年11月底,夫妻俩还是像往常一样出门,当骑到厂区附近时,路晓军发现路况与往常很不一样,路面又湿又滑,还坑坑洼洼,颠得厉害,车头扭来扭去,很难把控,一路行进,他们都看到有人跌倒。路晓军本想将车子停下,让妻子下车,两人推车步行,可话还没说出口,电动车的前轮便卡进了一个深坑里,车子失去平衡摔向了一边,夫妻双双跌到地上,后座上的刘喜娣伤得重些,送往医院后,她被确诊为左股骨骨折。接骨手术花去3万元,连同误工、护理费等费用损失多达5.6万元。

  虽然照路晓军夫妇的说法,摔倒是因骑到坑上,但是交管部门并没有认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也未明确。这就意味着,刘喜娣受伤产生的损失只能先由自己埋单。

  交警不认定,但刘喜娣夫妇有自己的判断,事后,路晓军到事发路段查看发现,由于事发前一天降大雨,路上滞留的泥巴遮盖了路面的情况,电动车才滑进了将近20厘米的大坑出了事,这大坑就是祸端。

  首次庭审:渣土车、混凝土公司、养护单位均成被告

  事发路段是刘喜娣夫妇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他们对路况颇为熟悉,“这里原本是平整的,自从附近引入一家渣土车公司和一家混凝土公司,这两家的车子就开始频繁往来于这条路,路面很快被轧得面目全非,”这些车子还时不时抛洒出一些泥土来,天一下雨,滞留在路面的泥土便掺成稀泥,路面上就像涂了油。夫妻俩认为,渣土车公司和混凝土公司作为“造坑者”,管理方六合公路管理站又疏于养护,才导致这路面坑人。刘喜娣将“造坑”的两家公司和养护部门都告上了法院索赔。

  庭审时,养护单位六合公路管理站首先质疑了路晓军夫妇因路坑摔伤的说法,他们认为,如果事故与泥土有关,那么现场就会留有电动车的痕迹,但是交警在现场并没有查到泥土的痕迹,说明事故和泥土无关。另外,他们也强调,事发当天已对路段进行了巡查,路况良好,并没有发现大面积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渣土车公司则表示,渣土车和其他车辆一样,在此正常通行,并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混凝土公司则辩称,混凝土车是封闭的,不存在任何抛洒滴漏的行为,即便有,清扫的责任也不在他们。

  二次庭审:电动车带人属违规,无奈之下再告丈夫

  在第一次庭审中,三位被告还将追责矛头指向作为原告代理人的路晓军,他们认为,刘喜娣的摔伤和路晓军的违规载人脱不了干系:根据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电动车自行车上路必须具有行驶证而且不得载人,路晓军无行驶证且违法载人,行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本案责任。

  第二次开庭时,刘喜娣无奈之下,只好把丈夫也送上了被告席,渣土车、混凝土公司和养护部门仍强调,刘喜娣所称事故原因仅仅是她个人的推测,连最权威的交警部门也无法查清本案事故的成因,刘喜娣的追责不具备事实基础,事故的主要责任还应由路晓军承担,路晓军则反驳,事故是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导致,自己即便有错也是轻微的。该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点评

  追加丈夫为被告 不仅可行而且必须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曹彧律师在分析本案时指出:通过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具体存在四个问题:1、受伤跌倒是否与地面大量泥土有关;2、地面出现的大量泥土是否就是渣土车公司和混凝土公司的车辆造成的;3、公路管理部门和厂区管理部门对公路的维护义务与骑车人摔倒之间的原因力究竟有多大;4、作为电动车驾驶员的丈夫在摔倒原因上应承担多大的注意义务。我个人认为,首先作为电动车驾驶人,违规带人本身就有过错在先,且驾驶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与摔倒这一事件无论从原因力的大小来看还是从因果关系远近来看都比其他三点与事故发生要紧密。其次,事故路段的管理方自然也有管理维护义务,当天如果道路确实泥泞湿滑,则已能说明其未尽到管养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对于渣土车公司和混凝土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起诉方能否证明该道路泥泞是其公司车辆跑冒滴漏所致。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起诉方负有主要举证责任,但两公司也可就其车辆未造成路面泥泞湿滑举出反证,从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至于本案妻子告丈夫,一般情况下夫妻间以给付金钱为目的的诉讼由于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是没有实际赔偿意义的。但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应算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在本案中追加丈夫为被告,不但可行而且必须。(通讯员 陆妍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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