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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空坠物案宣判:124家商户分摊15万赔偿

2014年06月19日 14: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天降杯具”案受到媒体高度关注。

被告席上的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

面对判决结果,陈涛心情复杂。

  6月18日,引人关注的“天降杯具”案在成都锦江法院公开宣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由124户商家共同分担受害者陈涛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每家承担1230元。

  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双方却怎么也笑不起来。大部分商家坚称不是肇事者,却要为此买单,虽然分到每户头上的金额不大,但纯属“躺枪”,只能自认倒霉。而陈涛觉得赔偿金额无法完全补偿自己这三年来的损失,不排除上诉可能,而众商家是否会买账,不得而知。

  A现场

  最大法庭加两排凳子来的被告却不到十分之一

  18日上午10点,“天降杯具”案开庭宣判。考虑到开庭审理当天被告来了25人,被告席挤满三排,这次法院专门安排了最大的法庭,还提前在被告席增设了两排凳子。可实际情况却出乎意料,到场的被告及代理律师只有10人,旁听席上零星地坐着四五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各地赶来的20多名记者。

  开庭前,大家都在窃窃私语:“这次会不会像上次审理一样,光念被告的名字就要40多分钟?”事实上,法官只花了5分钟,依次核对完10个到场的被告及代理律师后,以一句“其余的被告未到庭”结尾,宣判就正式开始了。

  B宣判

  据《侵权责任法》认定124户商家存在加害可能

  在两个月前的开庭审理中,众多商家对坐上被告席感到无法理解,认为自己所处位置根本就不具备“作案”可能。法院审理认为,从陈涛受伤地点周围建筑物的情况看,锦阳商厦以及紧邻商厦右侧的银行大厦楼顶平台,都可抛掷水杯到事发地点,所以两栋建筑物里的百余户,包括负层的商户都存在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建筑物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所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是可以免责的,但这个案子有特殊性,虽说大多数商家的位置不可能抛掷水杯到陈涛受伤的地点,但在商厦6层平台以及8层以上每层楼机房和楼梯的窗户处却有作案的可能,而负层至26层的商家均可通过楼梯到达这些地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陈涛受伤后,经寻找无法确定扔杯子的肇事者,所以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

  原告律师王黎明表示,经过反复寻找和确认,最终确定了144家被告单位,诉讼被告主体为124家,“我们起诉的是分公司和总公司,而它们只有一个股东。”

  每家分担1230元出于“救济”和防微杜渐

  对于部分商家感到冤枉“躺枪”,法院提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这是一种基于救济的补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抛掷水杯的可能性,在商厦的商家中具有同等概率,所以各商家应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责任。经审理调查,法院判定124户商家每户承担1230元,共计15万余元经济补偿。

  判定补偿落差大2万元精神抚慰金未获认同

  法院最终认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受害者陈涛诉求的22万余元落差较大。其中,陈涛提出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范围应以陈涛遭受的物质损失为限。而精神抚慰金是填补和抚慰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的损害,不宜纳入补偿责任的范围。此外,法院还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重新计算,相应补偿金额数目减少。

  接受判决 到场被告无异议

  当判决结果宣读完毕,法官询问陈涛是否有异议,他迟疑了一下,和原告律师王黎明耳语了一番,王黎明表示没有异议。但当走出法院面对媒体的追问,陈涛重重地叹了一口气:“不满意!”

  陈涛说,那次意外差点要了他的命,不仅得了癫痫,连肝都出了问题,弄成了十级伤残。最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被彻底改变了,如果不是那场意外,说不定他早就和女友结婚了。家里已欠下十几万元外债,未成年的弟弟因此辍学,在外打零工。法院判决的15万多元赔偿根本抵不上这么多年的花销。

  曾参与案件审理的陈涛母亲和弟弟这次没有出现在宣判现场,陈涛说故意没告诉家人,就是担心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宣判后直到下午,陈涛都不敢打电话回家,就是怕家里人伤心。陈涛称,他会考虑上诉。

  到场被告:接受但心里不爽

  听到判决结果后,到场商家无异议,遵从法院判决,但有个别未到场被告持保留意见。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光勤代理了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星亿物业公司。她称,星亿物业公司列为被告是作为建筑使用人的身份而非物业管理部门的身份,根据物权法规定,没有作为管理部门要多承担责任一说。“但公司是否上诉,或者接受这个判决,我们要回去给公司汇报。”

  邓海作为4家公司的代理人,虽然个人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但他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是很好。他说,采取募捐的手段可能更有利于解决问题。“如果走到诉讼阶段,大家多少都会有抵触情绪。”

  未到场商家:是否补偿随大流

  锦阳商厦12楼的联航科技公司,也是这场官司中的被告,公司销售部的李先生表示,“我们没有去宣判现场。”李先生说,这就像大楼里有1%的人扔了杯子砸中人,却要99%的人来承担责任,还是有点冤枉。李先生说,是否补偿将随大流,该给还是要给。

  24楼讯辉科技公司的鲍先生也没参加宣判。“我们就不该去。”他表示坚决不会出钱,那是物管公司管理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创捷智能通讯器材经营部的邓先生原来也在被告之列。“我们公司申请工商注册是在事故发生后。”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后,邓先生已经不用承担补偿责任,但他认为,如果大家给受害人捐点钱,没什么问题,但通过法院判决,有点不应该。

  C释疑

  案件应“先刑后民”?

  法院审理过程中,华惠通讯公司称,此事不排除是刑事案件,按民事案件处理,让众多无辜的商家买单,等于放纵了真正丢水杯的凶手,应“先刑后民”。

  对此,法院认为,陈涛在不能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将来找到真凶,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不会发生纵容凶手的结果。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期?

  很多被告提出质疑,2011年8月15日,陈涛被杯子砸中,直至今年4月28日才开庭审理,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期?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则为一年。

  法院认为,此事发生在2011年8月15日,法院于2012年3月受理,当年12月,陈涛撤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进出商厦者有加害可能?

  被告锦阳数码通信公司认为,不能确定茶杯就是从锦阳商厦落下的,所有进入商厦的人都有嫌疑,都应参加诉讼。

  对此法院表示,锦阳商厦1-3层是手机卖场,确实存在顾客等外来人员进出商厦的情况。但外来人员的身份无法明确,即便是外来人员实施了抛掷水杯的行为,也属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仍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律师说法

  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公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朱界平主任律师认为,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的法律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遵循生命健康权优先的重要原则。华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唐礼全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将对建筑物的使用人高空抛物行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认为,判决结果是合法的、合理的,更是公平的。

  原告担心赢了官司 输了执行

  对于判决,原告陈涛和被告在某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判决虽下,执行却难。

  一位被告代理律师杨先生说,虽说法院判决补偿费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但产生法律效力以法院送达商家判决书为准,如拒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事实上,这起案子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多达124家,不少商家或搬离或变更,是否顺利送达都是问题。即使法院登报告示,也要先等上两个半月。

  陈涛说,如果其中有一家被告上诉,那么整个案件都提到上诉阶段,法院再次审理会再次通知所有商家,这势必会拖延执行。原告律师王黎明表示,“谈论这个问题为时尚早,待判决书生效后再说。”(记者李天宇华西 宦小淮摄影张磊)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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