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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高速路行驶撞水泥墩 路政部门:只能自认倒霉

2014年06月20日 09:02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下午,王师傅第三次前往省高速公路西渭路政大队讨“说法”

  开着轿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的障碍物让王师傅始料未及,尽管他极力躲避,可还是撞上了。人虽无事,车却出现爆胎、保险杆变形等。王师傅认为作为日常的管理方,高速路政对这起事故应负责任,但是路政则称法律没有规定,甚至称王师傅“只能自认倒霉”。

  高速惊魂

  轿车改道突然撞上“水泥墩”

  6月14日10时30分左右,王师傅驾驶一辆迈腾轿车从新丰收费站上了西临高速,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当天,由于西临高速北半幅部分车道封闭施工,朝西安方向只剩一个超车道和一个快车道。王师傅说,上高速还不到10分钟,当时他与前面的一辆大客车都在超车道上行驶,不一会儿,前面的大客车突然放慢速度,开始刹车,他也紧跟着刹车,刹车的同时,他向右打方向盘,准备改道。就在这时,他突然发现右侧快车道上躺着一个类似水泥墩子的障碍物,“我赶紧避让,可还是没躲开,我的车还是撞了上去。”

  王师傅说,当时他惊魂未定,下车后发现保险杠严重变形,右前侧大灯也被撞坏,右前轮很快瘪胎,车头部位还不停漏水。“我不敢多停,怕影响后面的车,我赶紧换上备胎,在现场都没顾上拍照,就把车开走了。”他说,路中间的障碍物是一个类似水泥墩子的东西,“方方正正,有二三十厘米高。”

  车主观点

  “他们称没责任,我接受不了”

  高速公路上哪来的水泥墩子?带着疑问,王师傅出了西临高速灞桥收费站后,直接来到旁边的省高速公路西渭路政大队西临路政中队。王师傅说,他去一是为了通知路政人员赶紧把障碍物清理掉,免得其他车辆也出事儿,另外,作为管理养护机构,路政部门“应该给我个说法”。

  王师傅说,他来到西临路政中队后,值班工作人员听说有障碍物,赶紧通知在路上的巡护人员前去查看,很快,巡查人员回电话,说找到了王师傅所说的障碍物,还说经过调查了解,他们发现障碍物不是施工工地上的,“猜测可能是从其他车上掉落的。”

  “我提出路政应该负责任,谁知工作人员说这事跟他们无关,谁掉落的让我找谁去,还说‘你遇上了,只能自认倒霉。’”王师傅告诉记者,当天,他又到高交一大队报警,民警详细了解了情况并立案。之后,他把车开到了4S店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初步估计,整个维修花费可能不会少于1万元。“花这点钱不算啥,我就是觉得他们称没责任,我接受不了。”6月17日,王师傅说又找到省高速公路西渭路政大队反映此事,大队一位负责人说这事要给上级汇报,让王师傅等消息。

  路政部门

  天天巡查 法律未规定要担责

  昨日下午,记者随王师傅再次来到西渭路政大队。大队一位负责人说,经他们调查,当天巡查人员在高速路上并没有发现类似王师傅说的水泥墩子,无法证实这起交通事故。王师傅要求与当天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当面对质,这位负责人说,那位工作人员在家休假,没来上班。随后,这位负责人又把王师傅带到了西临路政中队队长办公室。西临路政中队队长详细记录了王师傅所述的事故过程,表示会继续调查这起事故。

  针对王师傅质疑路政失职,应该承担责任,这位中队长称,他们每一个班组按规定,每天至少要在高速路上巡查一次;在承担责任这方面,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另外,他们还拿出纸质相关条例做进一步解释,称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及时清除掉落、遗洒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这里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是全天候提供服务的线性公共设施,要求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采取‘人墙’形式全天候对公路障碍物进行随时清除,是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法律法规也不会对此提出严格责任要求。管理机构只要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予以清除,或者在规定巡查频率中发现障碍物后及时进行清除,即视为履行了‘及时’清除的义务。”

  未及时清障致车辆损坏

  路政部门负有一定责任

  高速路上出现障碍物,导致当事人财产或人身受损,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陕西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弥蔚鹏认为,从民法角度来说,没有及时清理掉障碍物,导致高速通行车辆损坏或损毁,高速路政部门有一定的责任。另外,还要看开车人是否有过错,交警如何认定,比如是否存在超速等违规行为,“就好比道路上窨井盖被盗,致行人跌落受伤,市政部门要承担一定责任,不能让受害者找小偷去维权是一个道理。”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有责任给司机提供安全畅通的高速道路,高速公路出现异常,比如裂缝、障碍物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管理部门都应该设置警示标志、排除障碍。作为受害者,对障碍物等造成的伤害有举证的责任,比如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报警等,“只要证据确凿,受害者可以直接起诉高速公路的管理方。”(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穆志涛 段嵘晗)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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