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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被判缓刑 不悔改吸贩毒获刑六年

2014年06月26日 14:2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巨野一男子马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却不知悔改,染上毒瘾还贩毒。国际禁毒日前夕,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马某,1975年生,巨野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10月12日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然而,缓刑考验期限未满,2013年5月,马某又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还将剩余冰毒先后在巨野县两家快捷酒店内,分多次卖于潘某;潘某除自己吸食外,又先后在巨野将冰毒贩卖于他人。同年6月6日,两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马某、潘某贩卖毒品案,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潘某贩卖毒品,两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贩卖毒品8克,依法属情节严重。鉴于马某、潘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对两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潘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对马某的缓刑,以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范永昕)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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