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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医生救人败诉”系谣言 南京两级法院辟谣

2014年06月28日 14:4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一则网帖流传甚火,被网络、微信疯狂转发。网帖称,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李芊在火车上救助急产孕妇,被南京两级法院认定非法行医,判决赔偿1.4万余元。今天一早,南京两级法院便公开发表声明辟谣。“一看就是假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即便是没有医生资质的人在火车上参与紧急救助都不可能被认定“非法行医”,而造谣人依法也要被追究责任。

  非法行医网帖被辟谣

  这则网帖写得有模有样。帖子称,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

  网帖称,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该帖一出,便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及质疑。今天一早,南京市两级法院作出声明称,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记者今天从北医三院了解到,医院没有叫“李芊”的医生,“查无此人”。查询执业医师信息相关网站,全北京的医疗机构都没有名叫“李芊”的执业医师。

  北医三院的一位医生说,很多人都来求证,业内业外都有。这说明大家对医疗界还是很关心,“正能量!”

  今后遇到危险情况,医生是否会出手相救?北京朝阳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田颖毫不犹豫地说,“会!”田颖说,社会上还是好人多,“这也算不上非法行医。”田颖以前在火车上也救过人,她说,今后见到危险情况也会冲上去。

  但也有医生有点犹豫,虽然会救,但是有顾虑,主要是担心一些患者期望值过高,认为出手相救就必须万无一失,否则就会迁怒于医生,上演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

  律师称一看就是假的

  “一看就是假的。”今天上午,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这则帖子的内容,医生实施的实际上是一种紧急救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诊疗行为。“如果法院仅凭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认定是非法行医,就太荒谬了。”

  赵律师说,根据相关规定,首先医生个人要有行医资质,其次要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但是,就这起事件来说,如果是真实发生,由于医生的行为不具有盈利目的,和普通的医疗行为是不一样的,属于一种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

  这种紧急救助必然会承担一定风险。但在医生有技能、有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救助,在生命面前只要是合理的处置,避免了更加危险的情况发生,都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的张文生律师则表示,通常长期无照,以盈利为目的诊疗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偶尔一次的,不管有没有行医资质都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技术性较强,必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不可能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非法行医行为被认定后,再根据其情节和损害后果来决定是接受行政处罚,还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律师说,至于网帖中所描述的情节,属于一种紧急救助行为。即便是没有行医资质但有医疗常识的人来参与救助,不管有没有损害后果,都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外,还有法律人士指出,法院不可能因非法行医判处赔偿责任,而是构成侵权才行;民事赔偿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更荒唐的是重新申请行政复议,司法可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绝不可能审查司法行为。

  网络传谣要追究责任

  网络造谣、传谣可能面临三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一些网络个人事件谣言的受害者可以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民事责任。

  第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三,行为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本报记者 张蕾 贾晓宏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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