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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蓄水池“吞”两少年家属索赔 村委会辩称无责

2014年06月30日 15:4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农村蓄水池再次“杀人”!继今年1月房山窦店仨儿童溺亡于一排水池之后,今年5月,房山城关地区又有俩12岁少年溺亡于一农业灌溉蓄水池。现霍某夫妇与常某夫妇共同将该蓄水池的管理方城关街道办事处顾册村村委会告上法庭,向其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律师称,霍某夫妇与常某夫妇交情深厚,闲暇时间经常相聚,各家都有一个12岁的男孩,上小学六年级。2014年5月2日,常某夫妇从市区赶来霍某夫妇家做客,儿子小常则与霍某夫妇的儿子小霍相约到村里学校篮球场打篮球。

  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双方家长曾电话催促两个孩子赶紧回家吃饭。又过了半小时后,家长再也打不通孩子们的电话了。后来,在顾册村委会西面的灌溉蓄水池发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

  “学校离水池不远,有十几分钟脚程”,霍某说,“我赶到水池的时候,发现俩孩子穿着衣服漂在水面,他们应该不是下水游泳,等下去把孩子捞上来已经晚了。”

  据了解,该蓄水池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长150米、宽120米,深1.5到2米,目前由某村委会管理。该蓄水池四边各有一台阶供上下使用,其余地方为斜坡,较为光滑,在旱季,水池无水。前几年,该蓄水池也发生过自杀事故。

  被告表示不承担儿童的死亡责任。被告代理律师称,这个水池用作农业灌溉种地,且不在公共活动区域。另外,在水池的东西两边设立了“禁止垂钓游泳及其他,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俩孩子已经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明白警示牌的含义,他们的死亡和这蓄水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律师称,虽然水池有警示牌,但周围都是很高的杂草,且没有做到完备的安全措施,没有对水池进行围挡。另外,两名儿童已经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父母也不可能时刻看管,不存在监护过错。

  本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手记

  谁来管住这些“隐形杀手”

  据记者了解,在此类未成年人溺亡案件中,法院一般会按照各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进行赔偿的判决,除了水池的所有者、使用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会承担一定责任。在窦店仨儿童溺亡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定儿童的父母担责50%,另外村委会等四被告共同担责50%。

  责任可以分清,但对受害家庭的伤害却难以估量。夏季是未成年人溺亡的高发期,溺亡成为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的首要原因。在农村地区,存在大量无人看管的水池、水塘,尽管有些水池设立警示标示,但是无人管理、年久失修让这些水池成为未成年人的“隐形杀手”。如何管理这些水池,在暑期到来的时候,这一问题无疑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记者 张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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