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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生活十多年独缺婚约 男方猝死房产归属惹争议

2014年07月04日 10:5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一边是死者唯一的亲属,从不来往的哥哥;一边是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妻子”,却没有结婚证。究竟谁才是死者房产的继承者?

  幸亏男方身前留下一纸遗书,经宝山区法院判决,张女士终于保住了一直居住的房子。

  不是夫妻却不离不弃

  1993年,童先生与张女士认识并产生好感,张女士因此而离婚。此后,童先生因犯罪被关押,家人从此不再理睬他,而张女士不离不弃,一直到狱中看望,这让童先生非常感动。1998年,童先生家的老房子动迁,分到了淞南二村一套房子的使用权,张女士带着儿子与童先生住到了一起。两人在一个农贸市场做水产生意,相互照料,感情越来越深,但始终没有领结婚证。

  童先生父母双亡后,因经济利益,童先生与哥哥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并断绝了来往。去年3月,童先生买下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进行了装修,准备让给张女士的儿子结婚用。谁知今年1月3日,童先生在做生意时突然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

  男子猝死女方被逼净身出户

  童先生突发心源性猝死后,张女士作为其未婚妻在居委会开具了证明,办理了后事,还费尽心思找到童先生哥哥家的地址,通知他们参加追悼会。但丧事没办完,哥哥家就向这名“弟媳”要起了房子。

  无奈,张女士只得净身出户。然而,在清理男方遗物时,张女士发现了童先生生前写的一份《遗嘱书》,时间为2013年5月5日。内容为“户主童某某,住淞南二村某号303室,1993年相识张某。她为我而离婚,十几年对我生活无微不至关心照顾。今我郑重声明,如我有不测意外,张某全权负责处置淞南二村房屋产权。”后面有四名见证人的签名。张女士认为,自己与童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对男方及其母亲尽到了义务,故应根据遗嘱内容继承童先生的财产。今年3月,张女士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

  幸亏生前写有房屋赠与遗嘱

  审理中,法院对《遗嘱书》落款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该份《遗嘱书》为童先生本人书写。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是登记在童先生名下的产权房,属于其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根据笔迹鉴定,法庭认定该《遗嘱书》的真实性。童先生自愿将系争房屋在其死后赠与张女士,其所书内容虽在文字表达方面存在欠缺,但不影响真实意思的表示。张女士作为童先生的受遗赠人,其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准许。(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李新卫)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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