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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围殴儿童致死背后的情法冲突

2014年07月10日 15:40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岁男童晓辉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涉事同学均不满14周岁。警方披露称,打人的几名同学当日因闲来无事在村内找人打着玩儿,恰好碰到晓辉便将其强行叫走并殴打。(《京华时报》7月9日)

  被害人年仅8岁,却惨遭11名同学围殴致死。根据警方的说法,这些涉事学生是故意打人玩儿,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和纠纷。被害人死亡,11名行为人却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令人感到悲愤难平。

  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于,这一规定不能契合公众的内心呼声,处罚过轻成为很多人的直接感受。

  在此,法律与情理出现了冲突,殴打他人致死却可以逍遥法外,让人不禁对法律失望。况且,即便11名行为人的家长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履行的情况,赔偿也只是个“法律白条”。

  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思想认识以及身体生理在这个阶段还处于不成熟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规定也需要调整。近几年来,很多强奸案件中,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在此情况下,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公众就感到不合理。

  当公众的内心的情理与法律规定出现冲突,就有必要反思法律的不足之处。诚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得到保护,但是不一定要免除其刑事责任。该群体中的很多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都已经趋于成熟,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已有清醒的认识,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说到底,对于某些暴力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年龄偏小,而得到法律的照顾和恩惠,就不能威慑暴力行为的产生。因此,法律应该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不能让被害人的利益倾向天平的下端,这才是法律正义与公平的应有之义。(刘建国)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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