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剁手案行凶者获11年有期徒刑称不上诉
中新网沈阳7月10日电 (记者 秦逸)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沈阳剁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持械伤害王某之子,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3年10月22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宾馆客房内,30岁的王某某因经济纠纷,用折叠刀将其女友的10岁儿子小谨整个右手砍掉,并残忍扔到热水壶中。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今年5月13日,沈阳中院刑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认。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称,去年10月22日2时许,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王某某殴打王某儿子小谨的头面部,并持刀将小谨的右手砍断,致被害人小谨“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小谨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属民间矛盾引发等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对辩护人提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认可,但因造成被害人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因与王某矛盾而伤害无辜的第三人不应认定为因民间矛盾引发,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持械伤害王某之子,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撤回起诉。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后果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扣押之物证尖刀1把、电水壶1个、电话线及枕套各1条,依法予以没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