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给独审法官签判决书权:须辅以监督制约力度
2014年07月11日 09:0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纲要提出,今后,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不过,由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仍需由院长或庭长签发。(7月10日《北京青年报》)
由独审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有利于减少庭长或院长干预法官判案行为发生,有利于经由实现司法去行政化。不过与此同时也需看到,过去由庭长或院长签发判决书,虽然可能带来行政干预,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判案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正因如此,在赋予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权力的同时,各级各地人大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司法个案监督力度,法院应当通过公开审判权力运行流程与裁判文书上网,让法官判案行为受到社会与公众的有效监督。此外,进一步加大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罚力度,让那些枉法判决,存在司法腐败行为的法官,付出更大的代价,以促使其谨慎、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如此在赋权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的同时,辅以加大对于法官判案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力度,才会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去行政化实现,同时又有效遏制司法不公与腐败,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现。 (魏文彪)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