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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就餐撞上餐馆门身亡 经营者只愿承担30%责任

2014年07月11日 15:30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8岁男童随父母在深圳宝安区一餐馆就餐时突然遭遇停电,来电后,男童在嬉闹时撞上餐馆玻璃门摔倒,被碎玻璃割断颈动脉后不治身亡。男童父母将经营餐馆的4名合伙人以及餐馆的房产所有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余万元。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男童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20%的责任;餐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男童父母24.8万余元。男童父母、餐馆经营者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0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涉案餐馆未工商登记

  2013年5月12日下午5时,孙某清夫妻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泾泾(化名)与朋友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创业大道一家餐馆吃饭。当晚6时左右,餐馆突然发生停电,停电后店内应急灯启动,但餐馆内的一部分客人因店内光线黑暗,走到店外等候来电。

  来电后客人们陆续回到店里,由于店内开了空调,店员就将两扇玻璃门都关上了。泾泾与同行的一小朋友在追逐嬉闹中撞上了餐厅的玻璃门并摔倒,玻璃门破碎脱落,致泾泾颈部动脉被玻璃割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后经审理查明,涉案的餐馆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办理消防、卫生等合法手续。

  泾泾父母向餐馆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蔡某凡以及餐馆合伙经营者黄某胜等4人索赔死亡赔偿金7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外加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90余万元。

  一审判父母自担20%责任

  宝安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胜等4人合伙经营餐馆,应当营造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同时对进出餐厅就餐的人员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泾泾作为消费者,在餐厅内跑动并撞向关闭的玻璃门而造成死亡,与餐厅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4名经营者应承担8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事发时受害人泾泾年仅8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泾泾父母未能有效约束孩子的跑动行为,对受害人的看管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孙某清夫妇承担20%的责任。法院认为,房东蔡某凡对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方面,孙某清夫妇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法院查明受害人泾泾系未成年人,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21万余元,此外对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最后核定两原告的损失为36万余元,其中孙某清夫妇自行负担20%,黄某胜等4人负担80%,即28.8多万元,扣除已经赔偿的4万元,还应赔偿孙某清夫妇24.8万余元。

  经营者只愿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后,黄某胜等4名经营者以及孙某清夫妇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黄某胜等经营者愿意承担30%的责任,请求将24.8万元的赔偿金额改判为6.8万余元。孙某清夫妇则主张房东蔡某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名经营者认为,餐馆玻璃门是在被人撞击后才破裂伤人,因此主要责任为撞击玻璃门的人,即受害人泾泾,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餐厅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30%的责任。此外4名经营者还认为,追逐泾泾的另一名小孩以及玻璃门的销售商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某清一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房东蔡某凡的出租房屋未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且房屋没有经过消防、卫生等验收,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蔡某凡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起诉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房东没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间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出租房屋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涉及装修部分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昨日三方在法庭上都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就具体调解方案达成共识。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 蒋琳莉)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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