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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自泸7死23伤交通肇事案”18号开庭

2014年07月18日 09:44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资料图

  2013年12月8日的成自泸高速7死23伤重大交通事故,此前肇事司机王正以交通肇事罪被仁寿县检察院批捕。今日本网记者从仁寿县人民法院处获悉,该案将在今日(18)日上午9点30分,在仁寿县法院开庭。

  仁寿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东彬、羡志民、郑勇、何强四人在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

  此前成自泸高速交警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王正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所驾车辆非法超载及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 摄影 赵霞 实习生 王映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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