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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王素毅的堕落轨迹:行贿官员1人仍在职(图)

2014年07月18日 13:4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王素毅资料图

  “你给钱我站台”“你升官我发财”

  ——透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的堕落轨迹

  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王素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9岁时官至地方副省级干部,今年53岁的王素毅曾被视为“仕途明星”,他的落马让很多人始料未及。从起诉书中的案件细节,可以一窥这位“仕途明星”的堕落轨迹。

  为企业主“服务”:“你给钱我站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职务便利,为9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或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钱物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

  向王素毅行贿的9人中,有7人是矿产、房地产等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以房地产商居多。

  2007年下半年,时任巴彦淖尔市长的王素毅为华海尚都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提供了帮助,开发商杨某某先后两次给王素毅送上19万美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已升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王素毅向鄂尔多斯市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鄂尔多斯市开发的天玺汇房地产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开发商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和12万欧元;2008年3月,为报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许可上的帮助,开发商武某某在北京国际饭店给王素毅送上每块重1公斤的黄金10块,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企业主们的如此“厚礼”,王素毅自然“服务”周到。起诉书显示,2007年,王素毅接受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股东、董事赵某某的请托,通过召开会议、带员视察、发表讲话等方式为该公司在巴彦淖尔市寻找开发镍资源提供帮助。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3月,王素毅先后三次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巴彦淖尔日报》的一篇报道显示,在远鑫镍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的1万吨镍冶炼项目开工奠基仪式上,时任巴彦淖尔市长的王素毅率一众市领导参加仪式,并在讲话中表示“将举全市之力支持该项目建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杜治洲说,权力和资本相结合是腐败的典型形式,一些官员与商人过从甚密最终被拉下水。要杜绝这种权力与资本的利益输送,除了官员自身要保持与商人的适当距离外,最根本地还是要减少官员干预经济行为的权力,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时不我待。

  如此“关照”下属:“你升官我发财”

  向王素毅行贿的另外两人,是王素毅曾经的下属或地方官员。

  检方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石贵晋升为秘书长提供了帮助;接受李石贵的请托,为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供了帮助。

  2006年至2011年,王素毅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23次收受李石贵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黄金3千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万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副旗长李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兴安盟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李某某谋求担任兴安盟直属部门正职提供帮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

  向王素毅行贿“求官”的两名官员,李石贵2012年11月因受贿近1600万元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而根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李某某目前仍担任扎赉特旗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表示,从近年来的一些高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看,利用干部提拔、职级晋升行受贿甚至“买官卖官”的现象日趋明显,这种不正之风渗透到组织人事领域,危害性远超过一般的权钱交易。一些不符合提拔条件的官员通过行贿获得提拔,往往会再通过寻租“收回成本”,形成恶性循环,李石贵的案例十分典型。

  夫妻二人同上阵:“贤内助”变身“钱内助”

  细数检方指控王素毅的45笔受贿记录,其中有13笔是通过王素毅的妻子王志宏收取。

  除了在内蒙古的家中帮助王素毅接受行贿款物,王志宏还先后两次在北京接受企业主的行贿款共计17万元,俨然成为了王素毅的“财务总监”。

  王素毅有着自己的“节日经济学”。45笔受贿中,除了一些几十万到百万元的大额款项,半数以上的受贿钱款是王素毅或王志宏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前后收取,属于“细”水“长”流的“节日问候”。

  记者注意到,李石贵为牟取更高的官职,逢年过节不忘“孝敬”王素毅,23笔共计124万元的行贿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节日前后。从2006年至2011年,春节、端午、中秋三个节日,李石贵每个节日都会给王素毅送上2至3万元不等的“节日问候”,几乎从未落下。

  罗猛说,一些官员对于这种细水长流的“节日问候”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是人情往来。对于官员在过年过节、孩子出国、婚丧嫁娶等特定时机收受钱物,虽然行贿人不是为特定目的,但司法实践中一概认定为行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用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日益普遍,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不妨碍对行受贿行为的认定。”(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王素毅简历

  王素毅,男,蒙古族,1961年6月出生,内蒙古土左旗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山西矿业学院地下采煤专业学习;

  1982年8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干事、主任科员;1989年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副处长;

  1992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处处长;

  1996年8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董事;

  1998年9月任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副董事长;

  2001年8月任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03年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2003年7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在中央党校法理学研究生班学习;

  2003年4月至2005年5月在长江商学院EMBA研究生班学习);2003年12月任巴彦淖尔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4年7月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年3月任巴彦淖尔市委书记;

  2010年6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3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媒体公开资料)(记者涂铭)

  -新闻关系人-

李石贵受审资料图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巨额受贿一案,16日上午10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石贵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石贵原系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曾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2012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25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石贵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市长及巴彦淖尔市宾馆、临河宾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巴彦淖尔市西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民、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亮、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刘虎林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61.60万元的黄金2000克。

  包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石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石贵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

  虽被告人李石贵自首情节依法不能成立,但其在自治区纪委仅掌握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被采取“两规”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在自治区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李石贵能够说服家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退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主动写出检讨材料,深刻反思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剖析自己违纪违法的原因,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李石贵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完整、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真诚悔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石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案情以及其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然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但属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依法对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石贵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石贵受贿所得的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石贵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白冰、戴妍)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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