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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途径让决策权“入笼”

2014年07月23日 09:0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没有决策法治化,就谈不上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更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从城市规划、项目引进,到违建拆除、设施选址,决策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规范和制约。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指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正是对政府决策行为须合法的明确要求。

  解决决策权“入笼”问题刻不容缓。实践中,随意决策、错误决策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因违法决策而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受损等情况时有耳闻,有些重大决策还常潜藏贪腐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把决策权有效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只有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程序和机制,才能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没有决策法治化,就谈不上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更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实中,往往权力越大,受到的制约却越少越弱。虽然有些文件对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囿于仅是政策要求,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因此,加快制定规范决策行为的法律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这也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

  决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决策权可谓行政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决策的法治化,就无法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进入了法治轨道,行政决策行为也应有法可依。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可从中央立法层面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保障法治统一。

  决策法治化是防止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违法、错误决策不仅损害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浪费,而且会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深水区推进改革,决策很容易触动不同群体的利益,一旦矛盾发生,化解矛盾的难度与成本也会高于以往。为此,必须严格控制决策权限、规范重大决策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因错误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尚无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统一法律法规。即使个别地方制定了部分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也存在地域不平衡、制度缺乏操作性、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评估”课题组对具有立法权的53个地方政府进行的首轮评估发现,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整体不高,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行政决策程序,尚未出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而即使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内容也过于简略、粗糙。

  由此观之,就建设法治政府而言,加快决策立法十分必要。如果制定行政程序法尚不具备条件,也应适时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通过重点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行政部门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具体程序,建立起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并构建决策评估反馈和违法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以决策法治化为契机,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决策权,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严肃追究违法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我们就能离重大决策法治化的目标渐行渐近。

  (马怀德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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