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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一原财务管理股股长挪用公款49万获缓刑

2014年07月25日 09:5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原财务管理股股长田某,在职期间挪用公款49万余元交给妻子买股票,肃州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省高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田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审法院不应对田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昨日,省高院发布复核裁定书,决定撤销该案的原审判决,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7年年底,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在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为了使单位账户费用支出增加、存款余额降低、来年财政预算更加充裕,经该局原任局长同意,时任财务管理股股长的田某于2008年1月29日安排出纳将单位账户上259573元应付款提前支取。2008年3月17日,田某安排出纳将以上款项中的14万元转入其银行账户,供妻子购买股票。

  2001年以来,酒泉市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垃圾清运车辆实行承包制经营,并根据车辆价值向承包人收取1万元至3万元的风险押金,在车辆承包人解除承包关系时予以退还。2003年以来,被告人田某陆续收取并保管承包人缴纳的风险押金共66.1万元,后清退25万元。田某将其余30.6万元押金存入个人账户,供妻子购买股票。此外,田某还将收取的4.5万元押金借给他人进行生意周转。综上,被告人田某挪用风险押金共计35.1万元。案发后,田某将其挪用的35.1万元及保管的6万元风险押金,共计411000元上缴。

  2014年3月3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检察机关、被告人田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该案依法逐级报送甘肃省高院进行复核。

  复核之后,省高院认为,田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进,田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肃州区人民法院不应对田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省高院裁定,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田某的原刑事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记者 许沛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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