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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醉酒驾车冲撞人群致数人伤 获刑4年

2014年07月25日 10: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丽水7月25日电(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施海)因停车与他人发生纠纷,为了一时之愤,浙江永康一男子周某酒后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使多人受伤。随后不顾拦阻,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百余米,与多辆汽车相撞,造成多辆汽车不同程度损毁。近日,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出生,住浙江永康。曾因抢劫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因醉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4年2月28日晚上12点左右,周某与其朋友王某等人从缙云县问渔路某ktv会所走出。在该场所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吴某等人发生纠纷。此时周某坐于副驾驶座,司机王某等人下车与吴某等人争吵。因言语激烈,争吵进而演变成扭打。

  就在这时周某所坐车辆突然启动,冲向了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撞到数名人员。接着,汽车又猛然转向,驾车在问渔路上逆向行驶100多米,撞上数辆停在路边的汽车,最后与一辆迎面行驶的汽车相撞,被迫停在路边。车停后,周末欲逃离现场,但因喝酒过多,体力不支,被后赶上的众人按到在地。

  随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迅速抵达现场,将周某拘捕归案。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而被害人吴某等人受轻微伤。

  据周某交代,当时他因喝酒过多,有点头晕,靠在副驾驶上睡觉。所以没有下车。接着他被车外的声音给吵醒,见自己的朋友正与人扭打,就想上去帮忙,于是就坐到驾驶位上,脑子一热,发动汽车撞了上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我国刑事相关法律,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具有前科材料,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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