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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堵烟道致四人煤气中毒2死2伤 燃气公司赔18.5万

2014年08月07日 08:5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2月,镇江三茅宫小区一家四口因煤气中毒,父子俩当场身亡,母子俩送入医院抢救。而造成这起悲剧的原因,竟然是热水器排烟道被鸟巢堵塞。死者的妻子蔡云(化名)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江某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728899.50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昨天记者获悉,经镇江中院调解,双方以18.5万元了结此案。

  意外悲剧

  鸟巢制造中毒事件 一家四口两死两伤

  发生悲剧的一家,户主名叫华平(化名),他和妻子蔡云带着两个儿子同住。2012年11月21日,华平向镇江某燃气公司交纳房屋燃气工程设施安装费3000元,双方签订了管道燃气供用气安全合同。

  在开通天然气前,华平一家一直使用2001年购买,并由朋友帮忙安装的光芒牌JSYD8型号热水器(仅适合液化气),以罐装液化气为气源进行淋浴。热水器排气管道与灶具设施排烟管道,经密闭的橱柜延伸至厨房东墙与外界相通。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墙面,箱体侧面清晰印制型号、安全使用方法等信息。

  2013年2月事发当日,华平的父亲接到学校通知,得知孙子没有到学校上学,就找来锁匠强行打开门锁,进入房屋后发现门窗紧闭,华平一家不省人事。

  华平和小儿子在送医前已经去世,妻子蔡云和大儿子送医抢救,目前尚在治疗康复当中。切割橱柜内的箔铝排烟道后发现,热水器排烟道被鸟巢堵塞,致使一氧化碳气体难以排放。随后,蔡云提起诉讼,要求镇江某燃气公司赔偿损失728899.50元。

  庭审激辩

  死者妻子:你们没有定期检查!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镇江某燃气公司在接受安装天然气申请,现场查勘时未进行安全警示并要求整改,之后也未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表示,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之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安装前对用户家中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灶具的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使用条件,都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原告律师同时说,作为行业规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也规定: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入户检查包括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

  可见,装前检查是必须的,并且和使用过程中的入户检查具有同等意义,检查内容不仅包括表前设施,亦包括表后设备,检查结果并应形成书面记录。

  燃气公司:应该是你们维护!

  燃气公司的律师称,双方签订的燃气供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气人不得安装使用与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密闭的橱柜中。

  法院了解到,华平一家在常年使用热水器过程中,未组织专业人士对热水器等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和维护。开通天然气后,燃气计量表表前设备由燃气公司安装,表后设备(包括用管道将表前设备与灶具、热水器等自有电器连通)均系华平家人自接。律师说,表后燃气设施和器具,应由用户维护、更新。

  燃气公司律师向法庭举证,华平收到燃气公司交付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一本和缴费卡一张,手册对一氧化碳气体的危害性、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燃气灶具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进行了介绍。

  律师认为,事故原因若系原告陈述,该部分设施的养护责任在于原告,与被告无关。原告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案

  死者和燃气公司有合同

  主审法官认为,华平向燃气公司交纳费用,签订合同,并且华平一家实际上使用了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用于日常生活,可认定华平一家与燃气公司成立了供用气合同。

  燃气公司担更重保护义务

  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提供方,根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理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对使用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安装工没查出隐患

  本案中,华平一家在安装天然气前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居住生活多年,燃气公司应当发现住户家中存在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燃气器具使用现象,且应当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予以劝阻、制止并且责令改正。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履行了上述查勘和告知义务,应当认定为存在不作为。

  如果拆了旧热水器……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司若在安装前履行检查义务,责令华平一家拆除旧热水器而安装合格适配热水器,则两死两伤悲剧可避免发生。故被告公司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最新消息 营业厅滚动字幕告知隐患

  蔡云对该判决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7月,经中级法院调解,双方以18.5万元了结此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记者发稿前从法院方了解到,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燃气公司供气行为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润州法院向该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并受到对方的重视和及时反馈,现该公司在营业大厅以显示屏滚动字幕的形式,对该案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向用户进行了告知。(通讯员 润萱 何莉婷 扬子晚报记者 万凌云)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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