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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在香港

2014年08月08日 16: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香港作为普通法管辖区,陪审团制度是其司法体系的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现有《陪审团条例》规制此项制度的具体运行。香港司法机构十分强调其重要性,认为它是同侪审判(trial by your peers)理念的体现,使司法运作得以与普罗大众的观念和认知相结合。

  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

  陪审团制度在香港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亦见于个别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诽谤)或死因裁判法庭(香港的一种特别法庭,负责为死亡个案确定死因。死因裁判官可会同5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开庭研讯)的某些死因研讯,但由于进入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为较严重罪行,事实上陪审团的适用只占少数。本文主要介绍香港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制度。

  个案如何抽选陪审团

  香港司法机构每隔一年编制一份陪审员名单,进入该名单的现行法定资格要求是: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不存在影响听审的残疾,精神健全,品格良好,熟练掌握审讯所用语言的香港居民。香港回归前,法庭审讯均以英语进行,在名单的实际编制中,语言能力要求将未受过相当程度教育的人排除在外,2008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咨询文件显示,有关行政措施是过滤教育程度未达“中七”(香港设中六、中七两年制大学预科教育,中七是大学预科。)或同等学历的人。质疑者提出,这非真正意义上的同侪审判(英美陪审团制度之滥觞,它要求被告人应由与他同属一个社会单元的人来审判。在现代社会,“同侪审判”强调的是由一般社会人士来参与案件审理)。

  回归后,香港司法机构实行双语制,可以粤语或英语进行审讯,但如果因审判所用语言不同而区分陪审团的抽选来源,亦不尽公平合理,故目前仍将教育程度纳入考量。特定身份的人员依法豁免出任陪审员,如法律从业人员、医生或学生等等。据法律界人士解释,滤除法律从业人员,是因为有顾虑他们以自己的专业身份而主导和影响陪审团商议的因素。

  为个案选任陪审团时,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首先以随机形式,从陪审员名单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候选陪审员,传召到庭,各个案件依次进行抽选。

  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某些情况下,例如案情复杂,审讯预计将持续逾月,法官亦可抽选9人,以应对个别陪审员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的可能。如个别陪审员去世、经法庭许可退出审讯或被法庭解除陪审员职责,仍须由剩余陪审员继续听审,人数最少以5人为限。最后商议裁决时,5人至7人陪审团均需至少5票统一意见,方能达成有效裁决,8人陪审团需至少6票,9人陪审团则需至少7票。

  个案的陪审团抽选在法庭公开进行,但这并非案件的第一个步骤。在抽选前,法官将先会同控辩双方就哪些证据可以被法庭接纳并呈现给陪审团进行审查。被法官决定剔除的部分不可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案件聆讯过程中,如法官需要考虑和商议法律问题,也可以要求陪审团暂时退席。

  抽选陪审团时,所有候选陪审员均到达法庭,在旁听人员席落座。有的热点案件旁听人员众多,候选陪审员站满了法庭。抽选开始前,法官先向候选陪审员解释有关事项,包括强调市民应视担任陪审员为自己的责任与荣誉,说明案件审讯预计时长、抽选陪审团的程序、如何向法庭申请豁免和语言能力的要求等等。有一宗名人受审的案件,法官特别指出,候选陪审员可能藉由媒体而认识被告人,但这不会影响候选人担任陪审员,否则广为社会所知的名人便难以受审。

  说明结束后,法庭书记在准备好的小箱子中搅动写有号码的纸条,逐一抽出号码,先呈给法官查验,再对照名册读出号码和姓名。被抽中的人到法庭书记面前出示身份证件。控辩双方皆有权利对该人担任陪审员提出反对,该人亦可自行申请豁免。辩方有5次无需理由的反对权,除此之外,在具有合理因由时,可反对任何人担任陪审员。香港并不将候选陪审员的身份资料披露给控辩双方,因此只能凭借经验和直觉来判断此人的参与是否可能对本方不利。辩方如早早用完5次无需理由反对权,后来抽出的陪审员也许更加不合心意,此时可以继续提出反对,但需要说明因由,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陪审团抽选时,被告人全程在场,组成陪审团后法官亦会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香港是一个繁忙的商业社会,被传召到庭的陪审员往往有工作在身。如果只因工作繁忙而申请豁免,可能得不到准许。香港司法机构非常重视市民担任陪审员的责任及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运作的意义,陪审员向法官申请豁免时,法官会详细地询问依据。但法官并非不近人情,也有陪审员提交了预定参加国际会议的机票,法官考虑后给予豁免的情况。另外,据香港司法机构官方网站的说明,市民接受传召出席后,一般两年内不会再被传召为陪审员,有法官因某人连续两次被抽中陪审员而给予豁免。

  如果既没有反对也没有豁免申请,被抽选确定的人则从旁听席来到对面的陪审团席一一就座。有的案件抽选陪审团很顺利,而有的案件案情复杂,利益纠葛纷繁,则可能历经一波三折才能选足员额,进入宣誓程序。

  宣誓时,法庭书记将誓词交给陪审团,陪审员依次当众宣誓(宗教教徒)或声明(非教徒)。宗教教徒与非教徒程式略有不同,基督教教徒手按圣经(由法庭提供),誓词中也有“谨对全能之上帝宣誓”之语;非教徒的声明内容为“本人 ,谨郑重至诚据实声明,本人当以不惧、不偏、无私的精神,尽本人所知所能,聆听证供,并作出真实的裁决。”宣誓完毕,陪审团正式组成。

  对于陪审员的惩戒和保障

  陪审员收到传票后缺席、到场但传唤时没有出庭或出庭后未经法庭允许擅自退席均属犯罪,可判处罚款。后两种情形还可以藐视法庭罪加以处罚。雇主因雇员担任陪审员而予以歧视待遇亦属违法,据香港司法机构官方网站的说明,后者现时最高可罚款2.5万元港币及入狱3个月。2007年高等法院更曾认定一名编造借口不参加审讯的陪审员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处3周监禁。

  出任陪审员享有津贴保障,根据《陪审员津贴令》第2条,由2012年第170号法律公告所确定的标准是每日410元港币。如因担任陪审员而遭致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官批准,可获发额外补偿。

  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引

  由于陪审团是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市民中选出,司法机构采取了各种措施来确保陪审团理解并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首先,市民作为候选陪审员来到高等法院时,会先看一部陪审团介绍短片,短片中示范有陪审团抽选的程序等。香港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上亦专辟有“陪审团”页面,对常见问题列有详尽解答。法院里还有陪审团介绍小手册。

  其次,法官在审讯中会对陪审团作出相当细致的指引。除了抽选前的一般性说明外,陪审团确定后,法官还会再次给予口头指引。从审讯程序、审讯预计时长、法官和陪审团各自的职能区别、案件的性质和争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到陪审团履行职责的注意事项,法官均会以浅白易懂的语言一一解释。

  例如,法官会强调陪审团是案件事实方面唯一的裁断者,而法官是法律方面唯一的裁断者,法官就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所作的指示,陪审团必须接受。有法官浅易地概括:“法律是我讲给你听的法律。”法官还会解释无罪推定等刑事诉讼原则,告知陪审团被告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作证,而被告人如拒绝作证,亦不能因此而认定有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全在于控方,该证明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仅止于可能有罪。

  香港的陪审团制度要求陪审团严格地凭依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裁决,不受其他干扰,因此,法官会告知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但不可与外界讨论,也不被鼓励自行查找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以免被偏颇的资料误导。比如,若案件涉及毒品,则由专家证人到庭解释毒品的性质等专业问题,而不鼓励陪审团自行上网搜索。有法官在向陪审团解释相关规则时,特别提及曾因一名陪审员自行查找资料而不得不解散该陪审团。

  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十分注重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会提醒陪审团,要将注意力放在证人作证时的神情举止和证言本身上,可能比一味忙着做笔记更能帮助陪审团形成可靠的判断。总之,法官对陪审团所作的指引详尽而浅近,这是选任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来承担审判功能的制度下法官所应担负的职责。

  陪审团如何参与审讯

  说明完毕后,案件进入审讯程序。首先由控方开案陈词,传召控方证人,在讯问后,辩方可就控方证人进行盘问,控方可再覆问。接下来辩方传召辩方证人进行同样流程,最后控辩双方分别进行结案陈词。由于陪审团对案件事实有唯一的决定权,控辩双方在发言时,均十分注意陪审团的反应,措辞浅白,解释详尽。

  结案陈词结束后,由法官向陪审团就案情进行总结,释明法律,给予指引。总结指引同样非常详细,但不仅限于法律问题,法官也可以强调某些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就事实问题,即使是法官的意见,陪审团也可以不予采纳,但必须接纳法官就法律的释明。

  在法官进行最后的总结指引前,每天的审讯结束后(审讯时间一般为上午十点至一点,下午两点半至四点半),陪审团可以离开法院。但法官总结完毕后,陪审团则须留在高等法院,退庭闭门商议,与外界严格隔离,直到作出有效裁决才能获准离开。高等法院内为陪审团设有留宿房间,陪审团当天不能达成有效裁决则需留宿,第二天继续商议。期间不能与外界联络,通知家人也只能通过法庭传达员转述。

  如果陪审团经过长时间商议,确定无法达成有效裁决,法官只能解散该陪审团,重新另选人员组成陪审团,全案也不得不从头来过,相当耗时费力。如果第二次选出的陪审团仍然不能达成有效裁决,有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连续两个陪审团都无法定罪,则可能被认为是案件仍存在合理怀疑。

  陪审团达成有效裁决后,首席陪审员须当庭宣布裁决结果,但无需说明理由。如被告人被裁决有罪,则由法官决定量刑。被告人可就定罪量刑提出上诉,上诉审则不再有陪审团的参与。

  小 结

  通过前文简述,可以看到香港陪审团制度的成本相当高昂,这不单指陪审员津贴、食宿开支等可见的金钱耗费,还有制度运作的隐性成本:将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纳入到审判之中,赋予其至关重要的决定权,那么,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必须辅以精细的程序设计,并不得不在效率上有所牺牲。

  但也正是这些“不惜工本”的投入维持着陪审员制度的良好运行。例如,陪审团与外界隔离的原则并非流于字面,而是考虑到了案件聆讯过程中的日常细节,香港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上有如下提醒:“请使用连接法庭及陪审员餐厅的电梯,请勿使用公共电梯,以避免与被告人或其亲友碰面。在电梯内,请勿谈论案件内容。”“当法庭休息时,高等法院一楼陪审员休息室有小食可供订购。为减少遇到案中被告人,其亲人、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士的机会,请尽量使用此项服务,而避免在公共地方饮食。”

  再如,为规范法官对陪审团所作的释明,原香港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整理有《陪审团指引》,详细列出各种情形下法官给予指引的范式,该指引只作参考用途,法官在实务中可自行酌改。香港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于2013年9月修订,措辞内容提供中英双语,长达206页。

  内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有明显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两者都希望将普罗大众的生活常识、个体经验和正义观念引入法庭,也使公众切身领略到法律的规则和精神,对司法公正产生信心。然而,将陪审员引入法庭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使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公众真正融入到司法程序中,与法院产生良性互动,发挥陪审制度的功能,在这一点上,香港提供了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样本。

  (黄琳娜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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